任內不修訂防賄例規管特首  林鄭月娥:肯定不是「無王管」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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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競選期間曾承諾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惟林鄭日前首次表明,任內不會進行修例工作。

林鄭今早(1日)出席行政會議見記者,林鄭稱特首「肯定不是無王管」,強調很多法律及適用於公職人員的普通法,均適用於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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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特首若有不當行為 中央會處理

林鄭日前接受電視台訪問,表明不會在任內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因要顧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份」,相關問題應由中央政府處理。

林鄭今日表示,《防止賄賂條例》中部份條例均適用於行政長官,港府起初的立場亦是認為第3及第8條,要擴大至行政長官是相當複雜及困難,可能會引致憲制或其他問題,影響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她說,自己的任期只剩下一年多,認為此非政府優先要進行的工作。

林鄭指,《基本法》清楚列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見到特首有不妥當的行為,當然會採取適當的行動,但自己不能夠代中央講述會以什麼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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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國安法下需宣誓公職人員範圍

國安法方面,林鄭指條文要求公務人員需要宣誓,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明顯比基本法第104條對公職人員的範圍更廣闊,當香港落實國安法部分時,對此公職人員的範圍要定得相當精準,但香港對公務人員的範疇本來很鬆散。林鄭說,之前只是透露有討論過的不同職位,例如法定職位、與政府有關的資助機構職位、或行使公權力的人士等,但她強調目前未作決定。就有人提議學校應被納入考慮,林鄭重申未決定,但提到官校人員由公務員組成,本來已計劃需要宣誓。

至於去年社會事件,林鄭認為本港明顯是被暴力及暴動攻擊,令城市的國家的安全有危險,要有行動處理,作為特首她要帶領政府離開混亂,對此並不後悔,認為是特區首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