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湯家驊:個人權利不可凌駕社會利益 民陣:警可加條件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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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遊行時蒙面,25名民主派人士入稟,挑戰條例的合憲性。終審法院昨日裁定政府終極勝訴,《緊急法》並無違憲,和平集會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即無論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會均不能蒙面。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出席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於法院裁決不感意外,強調個人權利沒有可能凌駕整個社會利益、安全及秩序,又稱在《禁蒙面法》下,本身因公共衞生戴口罩已是合理辯解。
出席同一節目的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稱,法庭判決荒謬,認為在《禁蒙面法》立法時,有足夠時間和空間到立法會進行諮詢,又批評《禁蒙面法》剝奪市民遊行的權利。

湯家驊指,對於法院裁決不感意外,強調個人權利沒有可能凌駕整個社會利益。(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湯家驊:終院經平衡測試 個人權利不可凌駕社會利益

湯家驊指,個人權利沒有可能凌駕整體社會利益,去年整體社會利益明顯受損,認為若法庭經平衡測試後,認為個人權利遠超社會利益而裁定《緊急法》違憲,才是不合邏輯。他指,終審法院的判詞花上頗長篇幅,將反修例事件的暴行逐點羅列,按相關證據進行平衡測試後,認為個人權利不可凌駕整體社會利益。他又指,對初審時兩名大法官沒有比較個人權利和整體社會利益,對此感到驚奇,認為終審法院的做法值得下級法院借鏡。

對於法院裁決指《禁蒙面法》適用於和平集會,湯認為屬合理做法,指這是法庭基於當時社會極度混亂、失去公共秩序保障而作出。他亦指,申訴人初審勝訴時,警方已宣佈暫緩執行《反蒙面法》,而本身因疫情戴口罩,在《禁蒙面法》中已是合理辯解。

他說,根據《緊急法》,只有特首林鄭月娥可廢除條例,不過今次終審法院提出,立法會也有權力廢除。他認為,要等待疫情退卻,視乎社會是否真正回復平靜,才決定應否廢除《禁蒙面法》。

陳皓桓稱,去年情況不算緊急,《禁蒙面法》應交付立法會討論。(資料圖片)

陳皓桓: 《禁蒙面法》限制剝奪遊行權利

陳皓桓指,法院判決提到即使合法集會亦受《禁蒙面法》限制,令市民未能在免於恐懼的情況下發聲,他以同志遊行為例,或有希望參與遊行爭取權益的同性戀者,因不可蒙面而卻步。他又指,在《禁蒙面法》下,公務員、醫護人員及大法官均不能蒙面參與反對《港區國安法》等的遊行,令他們不可發聲,認為是不尊重言論自由的做法。

他認為,團體向警方提出要舉辦遊行與集會時,警方可施加條件,故不需要用《禁蒙面規例》的大框架,規管所有合法遊行與集會。

他稱,今次法院判決顯示政府在《緊急法》下「咩都大晒」,可隨意訂立任何法例,警方亦用最大權力執法,坦言這令到民陣難以保障市民安全,但未來仍會繼續申請遊行。

梁家傑提到,《特權法》的誕生,本身就是為了保障立法機關權力不受干預。(資料圖片)

梁家傑:判決「好離地」  相稱性考慮具爭議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於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電話訪問中指,終審法院就禁蒙面法的判決「好離地」,無考慮到香港社會氛圍改變。他說,判決要考慮到4個元素,包括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理性聯繫(rational connection)、相稱性及整體公平性(overall fairness),而當中最受爭議的為相稱性的考慮。

他認為,是過去香港多場遊行如2003年的七一遊行時並無人掩蓋臉孔,令終審法院認為蒙面會令警方不能辨識遊行人士身分,會有暴力行為傾向,剝奪其餘想參與遊行的市民權利。惟梁指出,2014年開始,社會氛圍改變,限制遊行人士戴口罩會令公務員、中資機構僱員等不敢遊行,加上他作為不蒙面的人,亦不會因有人蒙面時裹足不前。

惟他指,法庭似乎選取另一種邏輯,有人因禁蒙面法而不能參與遊行的情況,「冇認真喺天秤上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