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批有媒體斷章取義 強調保釋安排不違無罪假定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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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人民力量譚得志早前被警方以涉違國安法拘捕,兩人申請保釋一直被駁回,譚得志已被收柙160多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撰文今日(19日)刊出,反駁批評國安法的言論涉誤導性,強調終審法院的判詞已表明對《港區國安法》沒有「違憲審查權」,是因為國家安全不屬特區的自治範圍。
鄭若驊又反駁指,《港區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無否定「無罪假定」,而是保釋安排本來就沒有「舉證責任」,由法庭自行運用判斷,她並引述判辭指,「有關評估在保釋申請聆訊中是毋須嚴格證明的」。

鄭若驊在報章撰文指,《港區國安法》自去年生效以來,有效遏止了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暴力、顛覆、恐怖活動,令社會秩序得以恢復,市民亦重拾日常生活。

她批評有媒體斷章取義,只用《港區國安法》「乃中央為香港親自立法」概括終審法院為何「缺乏司法管轄權」,但終審法院在案件判辭中,已用了一定篇幅解釋,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制定是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中央事權,並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制定《港區國安法》成為特區法律,不可藉指稱《港區國安法》不符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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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指不予保釋違無罪假定 鄭若驊批荒謬

有批評稱《港區國安法》違反普通法的「無罪推定」,鄭指這是荒謬的說法,完全沒有憑據。她強調,《港區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保釋門檻,並無否定「無罪假定」。

鄭若驊引述終審法院評論保釋安排,指出《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提及,被控人如獲批准保釋,將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風險,而「繼續」一詞不能被解讀為暗示被控人已被視作有罪;而是「被控人被指稱干犯了一項或多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罪行,國安法要求保證如被控人獲准保釋,他不會做出如此性質的行為」。她強調,終審法院指出,法庭批准保釋與否並不涉及舉證責任,「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

鄭若驊表示,只著眼法庭裁決的結果而忽視當中理據,對正確了解法庭決定毫無幫助,希望大家應先細心閱讀《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了解法庭的判辭或參考律政司的重要判決摘要,正確理解相關法律後,才發表意見或適時向社會解說,共同承擔推動法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