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湯家驊:國安法下舉證責任或落在被告 非永遠不能保釋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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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終審法院昨日(9日)推翻高等法院有關黎智英的保釋決定,黎須返回赤柱監獄繼續羈留。法庭提到,《國安法》對保釋加上額外限制,令其門檻大大提高,不能以一般處理刑事案的方法處理,原審官在衡量上有誤。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10日)在港台節目上提到,由於《國安法》性質特殊,保釋門檻的確比以前提高,而且有些時候會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以衡量是否批出保釋。但他認為,判詞釐清了重要問題,說明《國安法》不會損害被告權益。

黎智英申請保釋經過及聆訊中主要爭議(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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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自由與人權止於國安

湯家驊指,《國安法》不受《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直接管轄,但《國安法》第4條已包括相關條文,因此不擔心《國安法》下人權不受保障。他提到,終審法院是次裁決相當技術性,未有判定應否批准黎智英保釋,而是定下原則要求原訟庭重新考慮是否批准保釋。

他指,《國安法》以「不得准予保釋」為前提,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衡量是否批准保釋時,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其不會再做犯罪行為,因此保釋門檻是提高了。但他強調,此做法於現行其他法例中亦存在,例如被控藏毒的人或被要求證明自身不知所藏有的是毒品,主要視乎案件性質,認為不存在政治上的陰謀論。

湯家驊又指,任何地方的國安法都是「預防發生」的性質,而不是待發生後才處理,法例無可避免對人權會有所限制,但認為「自由與人權止於國安,從來沒有什麼『傷害國家安全的自由』」。

湯家驊同意,在邏輯上要證明一個人「沒有做」一個行為,比起證明「有做」難很多,所以在《國安法》下申請保釋更加困難,但指《國安法》性質特殊,門檻是高了,但非完全不能克服。他又說,終院今次解釋不等於涉嫌干犯國安法的人永遠不能保釋,由於黎智英團隊表示會重新申請保釋,相信法律理據會有所改變,律政司亦會調整回應的理據。

張達明:保釋門檻高但非完全不能保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終院確定《國安法》案件保釋門檻提高,但並非完全不能保釋,法院仍然可以考慮是否有充份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干犯、案件嚴重性等因素,決定是否批出保釋。

他另外提到,今次終院判詞確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即使被認為違反《基本法》,香港法院也沒有權裁定違憲,客觀效果是日後如果中央覺得「有需要」立法,就毋須再審視《基本法》具體條文的保障,因為即使有些做法被認為和《基本法》有出入,香港法院也制衡不了。他認為這做法,頗為「符合國內的法治觀」,法院無權指出政府或官員做法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