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條例修訂今刊憲 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終身禁任工會職員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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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修訂草案今(17日)刊憲,勞工處指,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勞工處指,如《條例草案》獲通過,修訂條例將在刊憲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實施,根據修訂建議,將禁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人士出任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定罪者,終身不得擔任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
《條例草案》將於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勞工處指,修訂《職工會條例》目的是加強規管職工會以維護國家安全,並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勞工處:對合法合規職工會運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
勞工處稱修訂建議同時顧及香港居民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而如《條例草案》獲通過,修訂條例將在刊憲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實施,其間,勞工處會加強解說工作,協助職工會理解及遵行有關修訂。
根據港府建議,修例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權力,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工會註冊及運作,並加強監管資金來源及與境外組織的聯繫。
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以國家安全理由拒絕工會新登記 不設上訴機制
重點包括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以國家安全理由拒絕工會的新登記和合併申請,且不設上訴機制。同時會限制特定人士任職工會,包括禁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其他指明罪行的人士出任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定罪終身禁任工會職員 包括理事或執委會成員
此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定罪者,終身不得擔任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登記,「職員」指的是職工會理事,或執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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