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倡收回律師團體自我監管權 葉巧琦:若由政府監管具利益衝突

撰文:周皓宜
出版:更新:

香港法律界近月屢遭建制派狙擊,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日前接受報章訪問時稱,律師團體應該政治中立,若被政治團體控制便不再是政治中立,應收回其自我監管的權力。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建議政府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管律師團體,包括收回自我監管權,由政府部門或成立獨立法定組織代替。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今日(12日)於電台節目表示,公會的自我監管機制行之有效,「一路做得唔錯」,沒有證據顯示公會在這方面有缺失。她認為,法律界緊張行業名聲,由公會自我監管更可維持法律界的專業形象,若由政府部門代替反而會出現利益衝突,或降低公信力。

稱不能因法律問題具政治元素而不發聲

葉巧琦指,公會具有自我監管的權力,包括監管成員有否違規,執業時會否出現問題等。她形容,公會在自我監管方面「一路做得唔錯」,沒有證據顯示公會有做得不足之處。她說,進行改革要有原因和理據,「淨係聽到聲音,聽唔到有任何特別理由,要收回(公會)自我監管權力。」

她續指,法律界緊張業界名聲,嚴格監管成員,認為由公會自我監管更可維持法律界的專業形象,很多普通法地區均由法律界自律監管。她說,政府有很多工作外判給大律師,若由政府部門取代公會進行監管,反而會引起利益衝突,亦削弱業界的自主獨立性。

她強調,大律師公會是法律團體,並非政治團體,公會一直按照憲章,就不同法律問題提供意見,當中不少法律議題涉及政治元素,例如《逃犯條例》、一地兩檢等,公會不能因有關法律問題具政治元素或背景便不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