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忍光:資審會裁決提名後 直接於憲報公布有效提名 彰顯權威性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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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早(20日) 繼續就《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召開會議,審議條文。有議員關注,特首林鄭月娥早前表示將在資格審查委員會中加入社會人士,問及局方會否修訂有關條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局方會修訂有關條文,並在資審會組成後,向中央政府備案。
鄧忍光又指,在資審會就提名作出裁決,完成所有程序後,將會以資審委而非選舉主任的名義,在憲報公布所有的有效提名,從而體現資審委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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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投票後被DQ 選票仍有效

民建聯張國鈞關注,若律政司就某選委的資格提出訴訟,若有關選委獲法庭解除暫停選委職務,該選委在被裁定喪失資格前所作的提名及投票是否有效,對選舉有效性有否影響。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表示,可參考立法會條例,若有議員曾投票,不會因議員身份出現問題導致投票無效,稍後會補充資料。張國鈞強調,要引入相關條文處理,防止選舉有效性被質疑。

馬逢國問及,如何定義選委違反誓言內容。(李澤彤攝)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問及,如何界定選委違誓。鄧忍光強調,當局是按《基本法》第104條的條文,由律政司到原訟法庭,提出挑戰選委繼續留任資格。

鄧忍光又指,若有關選委要作上訴,需要在宣布決定的7日內提出,審裁官會在20日內有裁決,並在7日內公布,以便在提名期前完成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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