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三年前禁民族黨一例 民陣涉社團例條文、警方處理手法大不同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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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召集人陳皓桓今(26日)警署報到期間,收到警方社團事務主任文件,指民陣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要求民陣以書面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供6項資料。
自回歸以來,政府僅曾一次引用《社團條例》取締組織,就是2018年7月,保安局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對照禁止民族黨一例與今次警方去信民陣的情況,當中有數點不同之處,包括警方所引用的條文、採用的程序等。

警方2018年去信時任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之信件

禁民族黨引條例中涉國安條文

回顧禁止民族黨的經過,警方和保安局當時引用《社團條例》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條文,與是次指民陣涉牴觸的條例有很大分別。

2018年7月,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去信時任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引用《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建議保安局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當時指出,社團事務主任引用的理據是條例第8條1(a),條例訂明,若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根據警方今次去信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的信件則提及,民陣曾於2006年7月18日按《社團條例》註冊,其後在當年的9月11日申請取消註冊,按傳媒及社交平台資訊,有跡象顯示「民間人權陣線」其後仍然以社團形式運作,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規定,要求陳皓桓於5月5日或之前回覆,交代六項資料,包括民陣未有再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民陣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開支、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號碼等。

警方於7月首度去信陳浩天,已直接建議保安局「開刀」取締民族黨(曾梓洋攝)

警首去信民族黨 即建議保安局取締

警方和保安局在取締民族黨一例上,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警方於2018年7月首度去信陳浩天,已直接建議保安局「開刀」取締民族黨,未有要求民族黨提交補充資料,陳浩天當時只能按條例延長申述期至10月2日,保安局其後批准將民族黨的申述期限延至9月14日,在申延期間完結前,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韓正更於北京接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引述韓正指要依法處理民族黨,最終港府於18年9月24日正式刊憲取締民族黨,並於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於翌年2月駁回民族黨上訴。

至於民陣一例,警方未有直接建議取締,僅稱民陣涉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

民族黨收多達700頁文件 民陣僅有4份附件

根據民族黨首度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文件,頁數多達700頁,當中600多頁鉅細無遺地臚列陳浩天在香港民族黨建黨開始的言行,詳細紀錄陳浩天自2016年3月香港民族黨建黨記者會,至2018年5月在中聯辦外集會這兩年間的一言一行,並將陳浩天公開活動的發言逐字逐句謄出,連在台灣出席公開活動的言談也有紀錄,文件亦附上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林曉彤撰寫予保安局、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信件,有86頁之多,詳細列出香港民族黨如何透過渲揚信息和具體行動,危害國家、破壞社會安全和公共秩序。

相反,民陣收到的信件,當前只有四份附件,包括民陣去年「10.1」遊行的宣傳單張、一則支聯會去年12月的Facebook帖文、民陣去年12月9日舉辦國際人權日70周年「停止酷刑,尊重人權」聯署的宣傳單張。

運作非法社團最高囚三年

根據《社團條例》,被取締的組織可於21天內作出申述,若社團的幹事或成員因保安局局長所作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均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30天內,就此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任何屬非法社團的幹事、成員、或參加集會等,即屬犯罪,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2年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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