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批違公義 警方嚴厲譴責 有常委提司法覆核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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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上月去信支聯會多名常委及相關團體,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交代過去8年大量財政、會議及活動紀錄,遞交資料期限今天(7日)屆滿。警方確認已收到個別團體提交的資料。
然而,支聯會今午(7日)到警察總部遞信,表明不會應要求提交任何資料。五名常委發公開信回應,指警方單憑「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不足夠,重申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警方未曾解釋要求的資料與偵查國安罪行相關,所以是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亦無合法基礎。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強調,拒交資料的決定有法律理據,批評國安處濫用權力違法強迫公民組織交出資料,但始終難以防範警方「夾硬嚟」。警方嚴厲譴責有團體再次公然表示不會遵從法定要求,拒絕提交資料,重申若未依時提交資料,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半年,相關人士和團體將要承擔法律責任,警方必定依法跟進。

支聯會到警總遞公開信,質疑警方單憑「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故不會應要求提交資料。(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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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列三大質疑 批警要求違自然公義原則

支聯會在公開信中,再次否認是「外國代理人」,因此警務處處長無權以《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他們提供資料。支聯會指,警務處處長誤以為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附表5第1條所指的「外國代理人」,就能發出提供資料的要求,是犯了法律錯誤。附表5適用的前提是該組織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僅「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不足夠。

支聯會指,處長並未提供任何理據去解釋:(一)有何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二)為何合理地相信發出該信件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三)以及所要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性質以及與所要求的資料之間的關係。

鄒幸彤指,基於上列三點,警方的做法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認為信件既無合法基礎,因此不會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資料。她認為支聯會在法律上完全正確,但需要面對政治風險,「睇佢(警方)會唔會夾硬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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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犒不依法不應稱公民組織 支聯會:非由政權定義

鄒幸彤說,即使公民社會放棄抗爭,亦不代表政府會放過公民社會,一樣會窮追猛打,她不預期自己提交回覆後會即時被捕,一旦被捕,希望港人繼續抗爭。

對於特首林鄭月娥今早指不依法行事的,不可自稱屬公民社會一員,鄒幸彤表示,公民社會獨立於政府體制之外,並非由政權定義,「政府話你係先係嘅,唔叫公民社會,叫政府公民社會。」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說,支聯會30多年來風雨不改地與香港人同行,支聯會在公民社會的角色由全香港市民決定,並非林鄭月娥一人便應否定支聯會的努力。

徐漢光以個人身份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判定警務處處長要求支聯會遞交資料的信件為不當及無效。(梁鵬威攝)

徐漢光提司法覆核 禁制提交資料的要求

常委之一徐漢光,以個人身份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判定警務處處長要求支聯會遞交資料的信件為不當及無效,並要求宣布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以及禁制有關信件所訂明的要求,直至法庭有進一步指示。他說自己擔任常委逾30年,對支聯會被指是「外國代理人」感到不忿,「明明係愛國,點解話我哋係外國代理人呢?......我地受邊個指使?受天安門英靈指使。點解要釋放民運人士,係為中國好。」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余俊亮攝)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提交資料期限延長兩周

同樣收到警方信件,要求遞交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相關資料的立法會前議員劉慧卿,表示經要求後,警方同意延長遞交資料限期兩周至 9 月21日。關注組正討論如何處理,有決定後稍後交代,現階段並無補充。警方證實收到有團體要求延期提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