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認曾指示:非必然權利 最重要審判獨立

撰文:林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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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上月在高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不設陪審團;據悉,民主派初選47人案同樣不設陪審團,惟政府一直未正面回應。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17日)發表網誌,提到他最近根據《港區安全法》第46條發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引起社會討論,但網誌未具體指明是甚麼案件。
林定國表示,律政司不評論正在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但《港區安全法》賦予律政司長有權作出相關指示,強調「陪審團審訊」並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權利,西方國家也有類似制度,強調最重要是律政司長行使權力時並不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權益,司法公正亦不受影響。

部分普通法國家 若涉刑事重罪可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指,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訴訟毋須設陪審團,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他指,法庭已在多宗案件中確認,「陪審團審訊」非被告的必然法律權利,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也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受不正當干預時,審訊可不設陪審團。

他指,司法公正最重要是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干涉,而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判並非由一名,而是三名法官負責。且這些法官必須是現任法官,所作判決內容也必定公開,須向大眾解釋理據。他又提到法庭近年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明白公眾關注審訊進度,強調律政司會與法庭、辯方協力,盡可能加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