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陳弘毅:無否定終院裁決 黎智英可向特首申請證明書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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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向《香港01》表示,今次人大未有否定終審法院就黎智英聘用海外大律師的裁決,是相對低調和溫和的處理;釋法內容是在國安法實施程序上作出補充,說明涉國家安全案件要聘請海外法律代表時,須有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因此,他不認為釋法會對黎智英造成不公,因補充說明證明書適用範圍後,黎智英有權向特首申請證明書。

陳弘毅指出,今次釋法涉及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主要為說明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犯罪案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如果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釋法只觸及程序安排

他分析指,今次釋法只補充說明執行國安法時一些程序問題,只是過去不知道由特首所發出的證明書,可適用於處理涉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法律代表事宜,隨著今次釋法後,便有例可依。

對原有法律作補充 毋損法治

陳弘毅不認同今次釋法,猶如突然在本地法制上加插證明書程序,強調人大常委會只是解釋一些早訂明在國安法內的條文,為原有法律作補充。因此,他認為不會因而對本港法治造成影響。

陳弘毅:不會對黎智英造成不公

至於今次釋法會否對已獲終審法院批准聘用海外律師的黎智英造成不公平?陳弘毅也表明不認同此說法,因為終審法院批准黎智英聘用海外律師的裁決,只是按法律授予海外律師來港出庭的資格,並非批准有關律師可以入境,兩者有根本的分別。

他重申,《香港國安法》早訂明有證明書制度,只是之前大家不了解證明書的適用範圍,而黎智英向終院提出申請前,未有按國安法立法原意,先向特首提出申請並獲發證明書,故不存在加插新要求的情況。

他重申,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並未否定涉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律師,只是前提必須先向特首作出申請,並獲發證明書。因此,黎智英也可以向特首提出申請。至於黎智英案現時可如何處理,他相信由特首任主席的國安委自會處理。

譚惠珠: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 決定權在香港

譚惠珠指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決定權在香港。(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而有份列席今次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亦指,人大常委會沒有直接說明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是想將決定權交回給香港。一旦國安委作出決定,行政、立法、司法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可以干預及一定要尊重。

譚惠珠又說今次釋法沒有干預司法機構獨立審判權,因為人大常委會是讓國安委就釐定國家安全的政策,作出行政決定,而不是司法決定。

梁美芬:豐富國安法執行機制 反映對特首的信任

梁美芬指釋法只是豐富完善了國安法執行機制(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另一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指,釋法是豐富完善《香港國安法》在執行中的機制,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完全符合香港法治精神及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她又指,是次釋法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充份信任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國安委,相信香港特別行政區特首領導下能推進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就着相關的具體問題作出最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