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擬設上訴機制 律師團體反對由被告付訟費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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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27日)討論《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指,現行法律政度下,倘原訟庭法官錯誤裁定被告無須答辯,終至被告獲判無罪釋放,即使法官明顯有錯,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審,故建議修例設上訴程序。

修例訂明,如上訴庭最終推翻或更改裁決,可下令被告人向有關人士支付訟費,但兩個律師團體對此表示反對。惟選委界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直言:「cost(成本)嗰啲嘢唔重要」,笑稱犯大罪的人都「好有水」

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支持修例,惟對訟費的支付表達關注。其中香港大律師公會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去年上訴庭發生三件因原訟法庭法官作出錯誤的無須答辯裁定,而讓被告人無罪釋放,而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審,突顯修例的需要,亦認為修訂有助堵塞現行法例漏洞,不過他倡議倘控方成功推翻無須答辯裁定時,被告人不需要負擔控方堂費。

不過,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稱:「cost(成本)嗰啲嘢唔重要唔好擔心,通常犯呢啲大罪嘅,個個都好有水,又有走粉……即係懷疑走粉。你仲同佢計較律師費真係多鬼餘。」

張國鈞回覆指,處理訟費的方式將交由法庭決定。他舉例指,在區域法院、裁判法院的案件而言,如果控方成功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挑戰原訟法庭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裁定,審理上訴的法庭可以根據刑事案件的訟費條例的第13A條,或裁判官條例第120條,頒定辯方要承擔控方的上訴費,「但當然,個酌情權喺法官到,佢會考慮個別案件嘅情況,包括被告人嘅經濟狀況、辯方係咪要為錯誤嘅無須答辯裁定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