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訂明 現實與網絡侮辱區旗區徽同屬犯罪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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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令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保持一致,清晰訂明現實和網絡世界的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都可構成罪行。修例又訂明侮辱區旗與區徽的檢控時限,為警務處處長發現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特區政府建議修訂《區旗與區徽條例》訂明不論在現實或網絡世界,也不得侮辱區旗與區徽。(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草案將會列明須在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使用區徽圖案的機構、當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及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國旗和國徽具優先地位、區旗隨國旗下半旗誌哀的情況、升降區旗的規定等。此外,對應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新增的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情況,《區旗及區徽條例》的修訂也加入不得倒掛、倒插區旗,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

修例亦建議擴大區旗、區徵的禁用範圍,禁止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用於喪事則須特首事先批准;並訂明區旗和區徽的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

此外,草案亦列明,升區旗儀式的應有禮儀,包括面向區旗肅立及行注目禮等,並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