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革|黎棟國關注民青局長是否有權調查未訂明的負面行為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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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個草案委員會今日(8日)繼續「開快車」逐項條文審議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新民黨立法會選委界別議員黎棟國關注,在擬設的區議員監察機制下,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獲賦權執行紀律相關事宜,並有權就區議員的表現標準發出行政指引,但草案未有訂明局長是否有權就不在指引或負面清單上的行為展開調查。

民青局局長麥美娟回應指,草案賦權局長可修訂或撤銷區議員應有表現標準和負面行為清單。換言之,民青局局長若收到投訴,是有權調查未訂明於指引或負面清單上的行為。不過,黎棟國建議條文清楚列明上述情況,以免出現法律爭拗。

麥美娟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重申,制定相關行為標準指引,旨在確保區議員行為符合公眾期望。她指,若當區區議員和區議會主席認為有區議員的表現不符標準,根據建議的監察機制,民青局局長在收到當區區議會動議後,會啟動監察委員會制度,透過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按調查結果和建議,對有關區議員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