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國安法域外管轄權符國際準則 批西方國家強詞奪理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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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今日(6日)發聲明指要以正視聽,強調域外管轄權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元素,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與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聲明批評一些國家及組織就此問題作出的抨擊,完全是漠視基本法理和事實,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

聲明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行使域外管轄,是國家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和義務,不容他國干涉。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自當竭盡所能,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律政司發聲明強調域外管轄權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元素(資料圖片/麥凱茵攝)

警方國家安全處於7月3日通緝八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人士。美國國務院譴責香港發出懸紅,批評國安法域外效力製造危險先例,呼籲特區政府即時撤回懸紅、尊重其他國家主權,和停止國安法跨國執行。英國外相祁湛明(James Cleverly)指,不會容忍中方試圖令人噤聲的行動,又重申強烈反對國安法在本港實施,包括當中的域外法權,形容屬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律政司在今日的聲明中指,一般而言,本港的刑事法律只規範在香港特區境內發生的行為,這是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與此同時,國際法及相關實踐也確立「屬地管轄」的例外情況,包括「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均有權根據這些原則,制定法律對領域外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

律政司指,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正是根據這些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對《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作出規定。某些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刑事法律可規管在香港特區境外發生的行為。而《香港國安法》針對以下兩類情況作出規定,第一類情況是犯罪人的身分與香港特區有密切關係,並非與香港特區毫不相干的外地人,這是「屬人管轄」原則,一國可對本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事實上,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無論身在何處,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應有之義。

西方多國相關法律也採用相同原則

律政司指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也有眾多例子,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例如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英國的叛國罪、《2000年恐怖主義法案》;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加拿大的叛國罪和德國的散布違憲或恐怖組織宣傳物料罪等。

至於第二類情況是犯罪行為針對及損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這就是「保護管轄」原則。律政司指在「保護管轄」原則下,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體制或職能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引用保護原則的包括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正在最後立法階段的《國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間諜罪、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和德國的竊取國家秘密罪等。由此可見,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足以顯示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完全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