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諮詢專頁11問答解立法沒追溯力 奉公守法不會誤墮法網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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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今日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公眾諮詢,直至2月28日。保安局網頁隨即上載公眾諮詢文件,當中有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問與答」專項,11條問題解基本疑問,一文看清。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全文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

▼《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11問▼

1.何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答:《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就是指制定本地法例,落實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2.諮詢與我有甚麼關係?

.答: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免受威脅,就能締造一個安穩的環境,讓市民安居樂業、企業放心投資,並讓香港持續發展。第二十三條立法與全港市民的福祉息息相關。港府相信,完成第二十三條立法及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後,香港便可以聚焦拼經濟,惠民生,踏上「由治及興」的新征程。

3.已有《香港國安法》,為何仍要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答:《香港國安法》訂立的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已經針對處理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其中兩類行為,但特區仍有責任,也有實際需要,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禁止《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同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4.諮詢期多久?市民如何表達意見?

.答:公眾可於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28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

5.會否參考外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答: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6.立法會否對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有所影響?

.答:港府指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後,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更大的保障。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在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必須遵從相關的人權保障原則。

港府又指,需要注意,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一些權利和自由是可以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的。

7.什麽是國家安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就 國家安全作出定義如下:“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港府稱,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應同樣適用國家的國家安全標準。

8.市民會否在不知情下觸犯相關罪行?

.答:港府稱在制定有關罪行時,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控方亦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9.第二十三條立法會否影響與外國的日常交流?

.答:港府指香港是國際化的城市,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相關國際組織有密切的來往和聯繫,這些正常的交流受《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保護。《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與正常的對外交流有明顯區別。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10.立法是否有追溯期?

.答:是次立法所訂立的罪行不會有追溯力,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的規定。

11.立法會否影響香港經濟自由度及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如何挽回投資者信心?

.答:港府指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沒有因為《香港國安法》而有半點動搖,金融業的發展非常暢旺,而制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能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令香港特區營商環境更為穩定,法治得到進一步保障,有利香港特區的投資和金融市場發展。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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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9章重點▼

第1及第2章:

.提及香港憲制責任、《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必要性,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

第3章:

.涉及叛國行為,建議完善《刑事罪行條例》第1至第9條,包括修改一些不合時宜的提述,如殖民管治時間的用字。

第4章:

.建議引入叛亂罪,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另建議調整煽惑叛離相關罪行,要擴闊範圍,「煽惑叛亂罪」對象由警員擴至制定政策的公職人員。

第5章:

.涉及國家機密方面,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詳細定義國家機密,禁止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

第6章:

.涉及間諜相關罪行,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禁止在外部勢力影響下發布虛假、誤導資訊等,另會禁止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涉及破壞或削弱基礎設施行為,建議在現有罪行,如「不誠實使用電腦」上作完善。

第7章:

.涉及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透過境外活動破壞香港事務,包括司法決定、選舉等。政府亦會完善現行《社團條例》,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會受到限制。

第8章:

.涉及域外效力,建議就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

第9章:

.提及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和不足,如較長時間完成搜證、決定是否起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