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民主黨促延諮詢期 倡加為「公眾利益」洩密免責條款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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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30日)公布為《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為期約一個月諮詢,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指諮詢期涵蓋農曆新年假期,市民未必會熱切參與討論,建議當局延長諮詢期至3個月。此外,羅健熙又促當局釐清「國家秘密」定義,指若傳媒調查報道披露政府內部涉公眾利益的消息,能否享有免責條款。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全文

羅健熙建議要加入為「公眾利益衝」而洩密的免責條款。(資料圖片/夏家朗攝)

政府諮詢文件的諮詢期由即日起至2月底,為期一個月。按政府諮詢文件建議,主要參考中國法律為「國家秘密」定義,除現行《官方機密條例》訂門的防務資料和關乎國際關係資料外,只要涉及國家安全重要領域的敏感資料,甚至只要是經披露後相當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即屬「國家機密」。參照國家法例,任何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或科學技術領域,且涉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均可被視作「國家秘密」。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

而針對洩露「國家秘密」諮詢文件未有如未有如2003 年 7 月的《國家安全(立 法條文)條例草案》修正案般,為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罪行加入關於揭露官員錯失、保障「公眾利益」方面的抗辯理由。不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主動向立法會議員表明,聽到社會上有聲音要求重大公眾利益可作為洩密的抗辯理由,政府也期望能聽取意見再作決。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指,諮詢期只有約一個月,此期間涵蓋農曆新年假期,而且諮詢內容複雜,涉及新增法例和不同國家的案例,市民未必會熱衷表達意見及理解內容,建議當局延長諮詢期至3個月,讓市民有更充分時間討論。

對於訂立非法獲取及披露國家秘密的相關罪行。羅健熙認為,當局需要釐清「國家秘密」的定義。他指,如果傳媒的調查報道披露了政府內部資訊,或政府內部有告密者揭露政府流弊時,而報道涉及公眾利益的話,會否有免責條款。

他指諮詢文件有不清晰之處,政府應及早在諮詢期內釐清各條文和定義,尤其對於提高罰則的罪行更應多加解釋,以免市民誤墮法網。

他又指,例如煽動與一般批評行為的界線,公眾仍在摸索兩者之間的界線,當局有必要更清晰釐清「煽動」的定義。

羅健熙又認為,現時市民和政府關係一般,他本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更謹慎發言,政府應借公眾諮詢表現願意接納不同意見,平衡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讓市民可暢所欲言,切忌任何時候都由「應變反駁隊」指摘持相反意見者為「軟對抗」、「抗拒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