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懶人包|以習近平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定義 立法不止禁七宗罪?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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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30日)公布「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行政長官李家超反覆重申:「早一日立法,便少一點風險」又指回歸近27年,香港仍未履行《基本法》訂明的憲制責任。諮詢文件申明,會採取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安全」作定義。

文件又強調,《基本法》23條只是概括性地規定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絕不意味只有七類危國家安全的行為,也絕不意味香港只能立法防範七類行為。因此,也解釋了為何諮詢文件建議新訂立打擊間諜活動及相關罪行,及訂立打擊以關鍵基建和電子系統為破壞對象的罪行。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全文

▼1月30日 港府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

政府今日公布的諮詢文件共分九章,而第一和第二章正是說明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憲制責任及應對國安風險和完善維護國安體制的重要性。

港府23條立法諮詢文件表月會採用習近平提山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定義「國家安全」(新華社)

諮詢文件指國家主席習近平於 2014 年 4 月 15 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總體國家安全觀中的「總體」兩字,所強調的是必須從大局、整體、全面的角度理解和應對這些多變、多樣化,而且常常互相關聯的安全風險。這個概念內涵豐富,現已涵蓋二十個傳統和非傳統安全重點領域,包括:

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以及數個新型領域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和數據安全)。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就 「國家安全」作出定義,港府認為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因此,香港特區必須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1月30日出爐。(潘耀昇攝)

而香港特區本地法例中就「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與國家法律中「國家安全」的定義一致,即採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相同的定義的條文。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

至於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則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而定。

香港基本法

諮詢文件反覆重申,香港遲遲未履行為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儘管已訂立《香港國安法》,但境外勢力和本土恐怖主義對國家安全的威脅猶在,而國安法亦只直接涵蓋了顛覆中央政府和分裂國家兩項23條訂明禁止的行為,仍有餘下5類行為即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本地政治性團體或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必須由本港進行本地立法應對。

文件強調,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23條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其根本要旨是要求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而23條原則性和概括性規定了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絕不意味只有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絕不意味香港特區只能夠立法防範、制止和懲治這七類行為。

因此,諮詢文件中擬議立法禁止的行為也不止七類,例如在打擊竊取國家機密方面,便引伸出新增針對間諜活動的罪行及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的罪行。此外,政府建議訂立「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受保障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中央或特區政府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及提供公共服務,如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訊等的任何公共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