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危害國安破壞活動|如涉勾結境外勢力 政府研罪加一等

撰文:黎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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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6日)公布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的公眾諮詢意見分析,針對建議增訂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政府指部分回應支持增訂此罪行,當中有意見認為若破壞公共交通系統,不止危害國安,更影響基本日常生活, 絕對有必要判重刑;又認為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該罪加一等。政府在回應中表明,會考慮若干犯此罪行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罪加一等的建議。

有意見認為若破壞公共交通系統,絕對有必要判重刑 (羅君豪攝)

政府今日交代諮詢結果,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的章節中的意見摘要中指,收到的意見支持引入此罪行,以防類似「顏色革命」破壞公共設施,加強對實體設施的安全保障。以網絡攻擊爲例,目標已不止於癱瘓對方網絡或盜用機密資料,而是透過病毒攻擊真實世界的供水及發電等基礎設施的操作系統。同時,有意見認為針對國家安全的破壞不一定針對基礎設施,也可以是針對環境的破壞。

有意見倡破壞公交系統須判重刑

政府又指,收到的意見建議擴大「公共設施」的範圍,包括可能載有國家機密的設施;破壞公共交通系統,不止危害國安,更影響基本日常生活, 絕對有必要判重刑;及建議觸犯此罪行時,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罪加一等,不但能針對此類惡行給予必要刑罰,亦能起到適當的阻嚇作用。

不過,也有意見認為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只是《刑事罪行條例》第 VIII 部「對財產的刑事損壞」和第 XIII 部「雜項罪行」,認為只要就《刑事罪行條例》相關部分進行修訂即可。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月28日完結。(潘耀昇攝)

而政府的回應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涵蓋任何人意圖(或罔顧是否會) 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如某人因為損壞公共基礎設施而干犯此新增罪行,很可能同時觸犯「刑事毀壞」罪。但如某人只是使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有關「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會觸及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但未必構成現有的「刑事毀壞」罪。

若破壞活動涉勾結境外勢力 政府研加重罰則

當局強調,建議引入此項新罪行,為充分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免受惡意破壞或削弱,包括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他們會考慮如干犯此新增罪時涉及勾結境 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