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間諜活動增勾結外力發布虛假或誤導陳述罪 可囚十年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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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8日)刊憲,草案就「間諜活動」引入新增的「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罪,其中「具誤導性」事實陳述,包括指在要項上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關乎該事實的資料、導致得悉陳述者受誤導,經定罪可判囚10年。

政府今日(8日)把落實《基本法》23人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盧翊銘攝)

間諜活動最高可判囚20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訂明間諜活動可處監禁20年,有關作為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以無人工具作出相關行為、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資料。禁地所指包括位於特區的軍事或國防設施,《駐軍法》宣布為軍事禁區的地方,有關當局佔用作軍事或國防用途的多類處所或航運交通工具等。

政府在立法諮詢文件中就間諜活動建議新增一項「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罪,以應對境外勢力干預本港事務。不過,諮詢文件未作具體交代和提出相關定義。

草案訂明何謂事實陳述與具誤導性

今日公布的草案訂明,構成罪行要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涵義就指某人「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代境外勢力作出該項作為、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該項作為等。

至於「事實陳述」是指合理的人閱讀、聆聽或以其他方式得悉某項陳述後,會認為該項陳述是事實的表述;「虛假」則指某項事實陳述「全部或在要項上屬虛假」。

條文同時訂明犯罪行為要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犯罪意圖包括「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作發布;而相關人士要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草案又具體說明「具誤導性」,是指某事實陳述在要項上遺漏或隱藏關乎該事實的資料,或者在要項上「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方式提供關乎事實的資料,導致閱讀、聆聽或以其他方式得悉該陳述的合理的人受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