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申特許免犯禁 吳秋北:提供假資料申請囚3年太輕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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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的逐條條文審議工作,今日午(12日)完成逾一半的條文審議。今日上午主要審視針對禁制潛逃者措施及第94和95條涉及批予特許部分,行會成員兼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質疑,草案訂明為取得當局的特許而提供虛假資料的刑罰最高為監禁3年會否太輕。

草案建議,保安局局長可應申請批予特許,准許第三方人士作出涉及處理潛逃者的資金、不動產相關活動和合資企業等本屬禁止的作為。草案同時訂明保安局局長除非信納在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相信批予特許屬合理和必需,且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批予該特許。

吳秋北質疑罰則理據

吳秋北指,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偽造罪行,最高可判囚14年,管有虛假文書也最高可判3年,唯現時這項涉及國家安全的草案在有關申請批予特許時提交虛假文件,僅監禁3年,要求當局交代量刑的考慮。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指,《香港國安法》附件有類似刑罰,包括提供誤導性資料的罰則為罰款五十萬和監禁三年,有惡意成分隱瞞資最高監禁七年等,認為現時建議的罰則大致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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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補充指同一個事實下,選擇哪一條控罪提控屬律政司獲《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檢控人員會考慮案件情節和公眾利益。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嗚則指,使用虛假文書本已屬刑事罪行,會有法律後果,在為取得特許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的相關條文是否多餘,會否有重複保護。署理政府首席律師梁文豐則回指,類似寫法常見。

申請特許程序 鄧炳強:一般寫信處理

自由黨魁張宇人要求交代特許批予程序,方便商界跟隨。鄧炳強只稱沒有特定程序,一般寫封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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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委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議員陳克勤說,申請特許的批予沒有既定的時間,建議審批或考慮縮短時間,以符合減少對第三者影響原意。林定國說要在合理時間行使公權但難以寫明時間,因場境千變萬化,相信保安局局長考慮速度時,亦會考慮條文原則。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英豪建議條文考慮加入刻意隱瞞或遺留關鍵資料的情況,令條文更完整。鄧炳強說刻意隱瞞屬誤導性的資料;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說可能要求申請人交提的資料全面,否則或違犯失實陳述。

議員關注減省初級偵訊對被告的影響

另外,草案建議省免初級偵訊程序,加快處理涉國安案程序。G19召集人謝偉銓關注對公平及時辦理案件的影響。梁文豐解釋指,現行法律下,由裁判法院交到原訟法庭,首先要控方訂提訊日後,再將一系列文件交予被告,裁判官在提訊日會先問被告是否選擇初級偵訊,大部分被告會說不需要,裁判官接下來要問被告是否認罪,不認罪會交付原訟法院審訊;如果被告選擇初級偵訊,裁判官可能要傳召很多證人作供,再決定是否表面證據,等同做一次小型審訊,省免偵訊可以節省很多的時間。

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關心如何確保被告抗辯權利不受影響,梁文豐說為案件在公平情況下盡快排期審議,對被告、整個社會也有利,程序留有足夠把關,令法院確保刑事審訊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