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離婚可避資產規管? 潛逃者的租客要漏夜搬走免違法?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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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1日)的條文審議工作,進入針對潛逃者部分,議員關注應如何斷絕他們獲得財政或生活支援。民建聯黃英豪稱,留意到有部分潛逃者獲境外資助入讀外國大學、找工作,甚至「有啲係我嘅行家,去到律師事務所仲有啲生意提供」,要求當局交代上述境外行為是否違法,及條文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條文立法原意是針對在港為違反國安案件的潛逃者處理資產人士,「唔包含境外情況」,但也明言倘香港業務與潛逃者有直接關係「明顯唔得」。

此外,潛逃者與配偶透過離婚規避資產規管,配偶或構成教唆或協助等罪行。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則質疑若租客發現業主是潛逃者,是否要立即「拉篋走」?

黃英豪在會上要求政府交代潛逃人士在境外獲安排升學、工作等,該等「資源」是否歸類為草案條文中「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中的支票、現金等的經濟資源;也要求當局交代相關條文是否有域外效力,以監管違反國安罪行人士以至協助者提供及處理資金。

黃英豪關注境外人士支援潛逃者是否違法(廖雁雄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稱,條文立法原意是針對在港而為違反國安案件的潛逃者處理資產的人士。黃英豪再追問境外人士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援助是否違法時,鄧炳強表明條文不具域外效力,「唔包含境外情況」。

張宇人建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加辣(廖雁雄攝)

自由黨黨魁張宇人建議當局「加辣」,限制在境外向潛逃者提供援助的機構在港業務,令潛逃者不能「招搖過市」。

鄧炳強指,倘香港的業務與潛逃者有直接關係「明顯唔得」。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補充,條例針對規範金融機構的境內行為,如觸及機構境外行為不符合《國際法》原則。

潛逃者離婚分割資產避監管 鄧炳強:或構成協助與教唆

新民黨葉劉淑儀形容潛逃者都很「蠱惑」,舉例指有人潛逃前與伴侶離婚後分割資產,變相政府在法律上無法監管潛逃者的資產。鄧炳強表示,上述情況,伴侶或構成協助及教唆罪行。

選委界簡慧敏關注當局會如何防止有人濫用「非明知」的免責聲明,政府除刊憲公布潛逃者名單外,會否再「賣報紙」,避免相關人士以「不知情」作辯解。

鄧炳強認為刊憲十分清楚,加上警方在調查期間會知道潛逃者的資金來源,屆時警方會主動告之機構等,他續指會積極考慮在保安局網頁加入潛逃者名單。

黎棟國倡凍結潛逃者MPF供款

新民黨黎棟國又關注當局是否有機制規管潛逃者的MPF,讓機構可以提取潛逃者的MPF資金後「放入大雪櫃」。鄧炳強重申,屆時會告之相關機構,提醒勿處理潛逃者的資金。

廖長江質疑條文擾民(廖雁雄攝)

廖長江質疑潛逃者的租戶是否要立即拖篋走?

草案又有條文訂明「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如違反相關條文,一經定罪可被判監最高7年。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關注,如果有人在電視看到業主原來是國安案件潛逃人士,「係咪睇到新聞,父母妻兒都要拖篋走」,又指如果「咁樣做真係好擾民」。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指草案第94條設有「特許授權」,受影響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長提出批予「特許」,局長要在認為批出特許屬「合理和必需」,且不會不利國家安全。

管浩鳴質疑涉及租客部分的條文會否過份嚴苛(廖雁雄攝)

管浩鳴質疑對租客刑罰太重

選委界議員管浩鳴質疑,非法取得或管有國家秘密刑罰為3至5年,向潛逃者租樓最高刑罰7年:「會唔會重咗少少,都係租樓啫」。廖李可期則形容:「租樓都可以可大可小」,相信法庭判刑時會考慮涉及金額,又指7年是「最高刑罰嚟啫」。

陳紹雄關注倘有在港人士擁有外國不動產,並租借出該不動產予潛逃者,該行為是否受上述法例規管。鄧炳強表示,條例沒有域外效力,立法原意是針對香港境內向潛逃者租借不動產的行為。

楊永杰(廖雁雄攝)

楊永杰質疑,條文說明針對「潛逃者」,則意味當局確認相關人士已不在香港,不會在香港租借不動產,要求政府解釋條文背後意義。

他續指,倘潛逃者透過香港銀行進行按揭,在外國購入不動產,當潛逃者逃至海外並決定不繼續供款時,銀行可否處理其海外資產,抑或會變相跌入「為違反國安案件的潛逃者處理資產」的法網。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重申,罪行大原則是沒有域外效力,但強調不同案例涉及不同罪行,要視乎資金往在哪裡發生、租約簽訂地方等,才可以判斷到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力審理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