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改條文加快禁制潛逃者 毋須待拘捕令發出後半年始實施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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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12日)連續第5天開會,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明,會修訂有關禁制潛逃者條文,包括刪去保安局局長指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換言之,政府可加快對潛逃者實施各項禁制措施,回應議員指當局讓潛逃者有六個月免於受禁制的「空檔」屬太仁慈的關注。

此外,鄧炳強稱會積極考慮修訂「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條文,修改為若是潛逃者在潛逃前訂立的合約,有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回應議員關注租客會否無辜被牽連要「漏夜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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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訂明潛逃6個月始實施禁制措施條文

昨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不少議員也關注草案條文訂明要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能對潛逃者實施禁制條款太仁慈,鄧炳強今早在會議上即表明考慮後,將會刪去相關時限的條文。議員關注無辜租戶漏夜搬走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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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考慮修訂潛逃者潛逃前訂立的合約 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

至於有議員關注「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一項,認為無辜租戶會否因發現業主為指定潛逃者,而被迫漏夜拉篋離開租用單位,擔心太擾民。鄧炳強今早稱會積極考慮修訂條文,訂明若是潛逃者潛逃前訂立的合約,有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

至於禁止與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的規定,政府同樣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修訂無損草案打擊潛逃者效力

鄧炳強強調,因應議員意見而決定提出有關修訂,認為修訂後仍可達到打擊潛逃者的效果,同時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希望令無辜者放心。他強調,即使有人與潛逃者合資,原有公司或合伙的運作不會受打擊潛逃者的措施直接影響,若合伙人想拆伙,亦可按條例向保安局長申請特許。

鄧炳強指,保安局局長按條文可自行決定實施多少項打擊措施,及措施生效時間,做法容許保安局局長事先評估對第三者影響,希望今次修訂有助打擊潛逃者下減少對第三者影響。

刪除訂明潛逃6個月始實施禁制措施條文

此外,不少議員也關注草案條文訂明要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能對潛逃者實施禁制條款太仁慈,鄧炳強也表明考慮後,將會刪去相關時限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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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向公司發出罷免董事指示?律政司:會刊登憲報

G19議員謝偉銓亦關注公司是否不能委任或再度委任潛逃的董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根據公司法,股東有法定權力免去董事,確保保安局行使權力不影響公司內部的權力。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說,董事的權力可能來自法律本身,包括章情或協議等,能否更全面考慮。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理解公司可能有自己的規例,認同可以考慮包括在內。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說條文提到「任何人根據任何條例可就有關潛逃者行使的任何權力,希望當局可以寫得更清楚,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稱會考慮如何跟進。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問到,當局會否向公司發出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指示,以及慈善機構會否包括在內。蕭敏鏇指會刊登憲報,會研究條文可否寫得更清楚。鄧炳強補充說原意在於打擊潛逃者,社褔機構可按其他條例罷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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