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曾鈺成:煽動條文中文版有改進空間 非所有境外勢力是魔鬼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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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再次在報章撰文評論《基本法》23條立法事宜,他指政府因應立法而制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煽動條文中文版有改進空間。他又回應境外勢力的定義包含國際組織等,強調非所有境外勢力是魔鬼。

民建聯創黨主席曾鈺成指23條立法草案煽動條文的中文版有改進空間。(蘇煒然攝)

曾鈺成再在《明報》撰文指,關於完善「煽動意圖」定義及相關罪行的討論,他強調任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或者對香港憲制秩序藐視的意圖,都應該禁止的。但他在之前的文章也指出,諮詢文件建議「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這表述會令人覺得個別人士或族群之間的爭吵,如果引起相互間的敵意,也會構成「煽動意圖」,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煽動條文中文版有改進空間

他指,草案現時把這句改寫為「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而英文版是「an intention to cause hatred or enmity amongst different classes of residents of the HKSAR or amongst residents of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他認為英文版的意思更加清楚。政府代表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時,亦強調當中針對的不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憎恨或敵意。要把立法原意準確表達,看來中文版的文字仍有改進空間。

「危害國安」或需釐清

他又指,與「國家秘密」相關罪行的定義和免責辯護,草案採用諮詢文件提出的「國家秘密」的定義,其中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準則。他認為這基本上可排除了「國家秘密」定義過寬的疑慮,但當中提述的「危害國家安全」如何解釋,或要進一步釐清。

本地法律不宜用全國性法律用語釋義

至於「國家安全」的定義,草案採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他認為此定義包含的一些詞語,如「人民福祉」、「重大利益」,如果按普通法的法律草擬方式,是需要釋義的;但香港法律大概不宜為全國性法律的用語作釋義,如果法庭在審理案件時要對這定義作解釋,或要涉及特別的程序。

與「境外勢力」做正當事不構成罪行

他又指,有人關注「境外勢力」的定義,似認為當一個外國或國際組織被界定為「境外勢力」,便「生人勿近」,故質疑「境外勢力」的定義——包括外國政府及地方當局、境外的政黨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以及國際組織——範圍會否劃得太寬。不過,他認為非所有「境外勢力」都是魔鬼,只要跟「境外勢力」合作做正當合法的事,不會構成罪行。

曾鈺成文章曾引發陳穎欣拍片質疑

曾鈺成之前同樣在《明報》撰文評論立法諮詢文件,指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的罰則,並且列出「煽動意圖」可涵蓋的意圖,其中包括(第(iv)項)「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他認為提出這項建議的原因很容易理解,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由於有人刻意煽動,令本港居民之間及部分本港居民對內地來客,懷有憎恨和敵意,並且導致不少社會暴力事件,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把這「意圖」寫在法案裏,會否造成過大的打擊面呢?

但卻招來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陳穎欣拍片質疑曾鈺成的評論的用心,而曾鈺成的民建聯黨友、立法會議員何俊賢不點名地口應陳穎欣指,議員責任就是釋除坊間對23條的疑慮,而非把提出疑慮的人都被標籤成反對23條,「這種博取流量以及違反愛國者行為,我予以強烈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