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存32年嫁妝討不回 女兒告母親慘敗訴 官揭匯款記錄非關鍵證據
台灣台南一名劉姓女子與親生母親因「未來嫁妝」對簿公堂。據悉,劉女主張自32年前起,陸續匯款共360萬元(台幣,下同,約88萬元)委託母親代為保管作為未來「嫁妝」,不料事後討要遭拒,憤而提告。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認定劉女無法證明雙方有「寄放金錢」的約定,判決敗訴,母親無須返還該筆款項。
每月匯5萬「暫時寄放」代管嫁妝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女從1994至1998年間,每月固定匯款5萬元(約1.2萬港元)至母親的郵局帳戶。當時雙方口頭約定,這筆錢只是暫時寄放在母親處代為保管,計畫作為她日後出嫁時的嫁妝。多年後,劉女要求母親歸還這筆累積達360萬元的資金,但母親卻拒絕承認有此約定。母女撕破臉,對簿公堂。
母辯:這是「孝親費」 已過求償時效
案經審理,劉女主張,雙方存在法律上的「消費寄託」關係,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母親如數歸還。 面對女兒的指控,劉母則反駁,母女之間從未有過「代管嫁妝」的協議。她認為女兒過去匯入的款項性質應屬於「孝親費」、「生活扶養費」或單純的「贈與」,並非寄放。
此外,劉母也質疑部分匯款並非女兒本人存入,且金額與時間點均有出入。劉母更進一步主張,即便女兒真的有請求權,從當年匯款至今早已超過15年的法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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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匯款紀錄 難證明「寄託關係」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表示,根據民法規定,若要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主張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除了要證明有交付金錢的事實外,更重要的是必須證明雙方確實有「代為保管、日後返還」的共同意思表示。
法官認為,劉女雖然提出了匯款紀錄,證明確實有資金流入母親帳戶,但這僅能說明資金交付的事實。由於匯款的法律原因眾多,可能是為了給付孝親費、贈與、償還借款或單純的扶養,光憑匯款憑證無法推論出雙方存有「寄放金錢」的契約義務。
證據不足 女兒敗訴
最終,法院認為劉女未能提出除了匯款紀錄以外的有力證據,來證明母女間曾達成代管嫁妝的共識。在無法認定「消費寄託」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法官判決劉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至於時效抗辯的部分,因寄託契約本身已無法證明,法院則未再另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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