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疑撞倒中學生 司機無送入院仲要求簽和解書索賠 家長怒報警

撰文:安祖娜
出版:更新:

駕駛時撞倒行人不但沒報警,竟然還向對方索償?有網民日前發文講述1宗交通意外詳情,指有的士司機上月於沙田不慎撞倒1名過路的中學生,導致對方受傷。當時有途人提出代為報警,的士司機即表示會接載中學生到醫院,但事後家長及老師了解,發現司機不但沒有將受傷學生送院,更要求他簽下「和解協議書」承諾不作追究,之後將他送到港鐵站便離開。家長得知事件即聯絡的士司機,沒料對方竟傳來維修單據要求賠償,事件引來網民及同業討論,不少人直斥涉事司機行為已屬違法。

有網民日前發文講述1宗交通意外詳情,指有的士司機上月於沙田不慎撞倒1名過路的中學生,導致學生手腳擦損受傷、全身校服破損,的士則車身凹陷及擋風玻璃受損。(fb「的士乘客及司機行為分享區」圖片)

該網民早前於facebook群組發文,指8月1日下午3時許,有的士於沙田河畔花園撞倒1名正在過路的中學生,導致學生手腳擦損受傷、全身校服破損,的士則車身凹陷及擋風玻璃受損。有路人目擊意外提出代為報警,司機聞言即表示會「自己駕的士,車學生去威爾斯親王醫院」,受傷學生的同學亦立刻回校通知老師,惟老師趕至現場時的士載同受傷學生離開。

正當學生家長及老師打算趕往醫院了解情況,「奇怪事件發生了,家長在途中致電學生的時候,學生竟然在回家途中」。帖文指,涉事的士司機原來沒有按承諾接載受傷學生到醫院,反而「不知去了那裏,誘惑一個14歲的學生簽『和解協議書』,仲話係學生自己衝出馬路係佢自己錯,之後車咗佢去大圍火車站坐火車」。

帖文指,涉事的士司機原來沒有按承諾接載受傷學生到醫院,反而「不知去了那裏,誘惑一個14歲的學生簽『和解協議書』」。(fb「的士乘客及司機行為分享區」圖片)

家長得知事件大怒,隨即帶學生到醫院檢查及報警,並根據「和解協議書」上的司機名字、車牌及電話聯絡對方,「鬧爆個的士司機,問:『如果佢個仔今晚嘔血點算?』」。沒想到司機未有道歉,更將車輛的維修單據發送予家長要求賠償,「的士司機知道學生家長已經報警才事後走去備案」。

樓主狠斥,涉事的士司機種種行為是有意隱瞞意外,「欺騙所有路人,說會送學生去醫院,之後在沒監護人的情況下誘惑一個14歲的小朋友和他簽『和解協議書』,架車都撞到凹晒都唔送學生去醫院檢查,仲氹小朋友回家」,故特意公開事件公審,希望執法部門介入調查,「真心希望交通部唔好放過𠵱的人渣」。

家長根據「和解協議書」上的司機名字、車牌及電話聯絡對方,沒想到司機未有道歉,更將車輛的維修單據發送予家長要求賠償。(fb「的士乘客及司機行為分享區」圖片)

帖文引來關注,不少網民狠斥涉事司機行為過份,隨時危害學生的健康,「唔想煩都要煩死個司機,如果下次佢又係咁樣仲撞到下一個人仲傷啲咁點算?一定要追究到底」。有同為的士司機的網民則指,涉事司機行為或已違法,「有人受傷邊有得和解,家長一定要報警追究這件事啦,叫警察跟進根本就係遇事不報,有人受傷邊有得過後備案」、「我係行內人都不值所作所為,建議追究到底,政府樣樣都愛理不理,造成今日嘅局面,其實好多都係良好司機,因罰則太輕,致令而家啲司機咁太膽」。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身體受傷,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報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意外發生後24小時。司機在未有警務人員的許可下,亦不可移動或干擾車輛。若司機沒有報警,或會構成遇事不報;而沒有停車則構成不顧而去。

不過即使意外雙方簽署和解協議,亦並不代表責任已盡,傷者或肇事者如事後發現受傷,仍然有權利向對方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