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12港人指刑期執行時令囚禁期增 上訴庭今准二人即時獲釋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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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鄭子豪和廖子文,先後因妨礙司法公正和涉藏汽油彈材料兩案被判囚,原審法官下令兩案的刑期,總刑期為31個月。惟懲教署視他們就妨礙司法公正案已服刑完畢,已無法享有三分一的扣減,就藏爆炸品的判刑,即使獲扣減三分一,真正服刑的總數仍有所增加。兩人因而就藏汽油彈材料案的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9日)開庭審理,並即日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定刑期,改判他們可即時獲釋的刑期,判決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布。

兩名上訴人鄭子豪(21歲)及廖子文(21歲),分別涉及「12港人」偷渡案和藏汽油彈案,兩被就偷渡案被判囚10個月,藏汽油彈案,則分別判囚27及28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31個月。

原審稱判刑原意是兩案總刑期31個月。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三分一,故實際刑期為約20個月,即兩人應可於2022年9月獲釋。但懲教署表示,由於兩人已服畢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無法執行「同期執行」的命令,故兩人在藏汽油彈案的刑期,即使獲三分一扣減,要到2023年4月才可獲釋。二人因此提出上訴,並於2022年11月獲准保釋。

兩名上訴人鄭子豪(左)及廖子文(右)獲修訂刑期後,准即時獲釋。(凌子淇攝)

原審官認為總刑期應為31個月

兩名上訴人於2023年7月15日,因偷渡潛逃案被判入獄10個月,翌日再就製燃彈案判刑,法官游德康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准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懲教署稱無法執行原審官命令

兩日後,懲教署表示兩人已就偷渡潛逃案服刑完畢,無法執行上述法庭命令。游官及後在判辭指,假如他一早知悉懲教署安排,會判處兩人囚21個月,以達致兩案總刑期為31個月,並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

鄭子豪從事冷氣技工並準備進修

上訴方主張法庭應改判刑期至16個月,便可符合原審判刑原意,即兩案刑期為31個月,再計算良好行為減刑機制,即最少服刑刑期約為20個月。上訴方又指鄭子豪現從事冷氣管道技工,並計劃日後進修,由獲保釋至今一直按條件往警署報到,已報到逾百次。

廖獲副學士課程取錄想繼續升學

至於廖子文則在地盤工作,並已報考輕型貨車牌照,積極重投社會,他同時亦就讀應用教育文憑,並獲浸會大學副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廖若完成教育文憑,便可於今年9月開學。若按原審刑期計算,廖的刑期尚餘34日,現階段他努力工作及讀書,希望可以靠自己能力過新生活,彌補過錯不足,望法庭讓他重新做人。

律政司認為上訴庭毋須作出糾正

律政司檢控官羅天瑋指,終院案例指出有關良好行為減刑機制的《監獄規則》第69條並無不公,又指原審原意便是要判處31個月,但實際執行判刑下無法執行,情況沒有造成不公,毋須上訴庭糾正。即使廖獲大學有條件取錄,一旦需要再回監獄服刑34天,也不會影響入學。

原審官曾言若知安排會下調爆炸品案刑期

法官質疑上訴方並非挑戰《監獄規則》第69條,而是認為刑期在實際執行時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有違原審希望判處31個月總刑期的原意;又指出當時原審曾在判刑後記表示,若他早知如此便會下調爆炸品案刑期至21個月,以達至31個月總刑期。

羅天瑋最後表示,原審原意就是要判31個月,否則刑期明顯過輕,並強調雖然律政司立場與法庭有些不同,但相信他們的陳詞能夠解釋有關判刑機制的運作。

案件編號:CACC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