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為電騙集團取款 認罪原判26個月 上訴庭指太輕改判監4年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無業漢為電騙集團向事主收款時被捕,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和洗黑錢等兩罪,被判囚26個月。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今(12日)在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並陳詞指被告知悉騙案並協議犯案,原審法官卻接納他只是跑腿,認為刑罰過輕。上訴庭法官聽取陳詞後,認同原審判刑太輕,即批准覆核申請,並把被告的刑期上調至48月,即比原有刑期增加22個月。

被告曾涉及兩宗電騙案

被告陳皓傑,報稱無業,35歲。他承認於2022年11月9日在香港,與另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欺騙姓王女事主,即虛假地表示王的兒子被警方扣留及需要金錢,而不誠實地誘使王交出65,600港元;及同日在長沙灣深旺道聖瑪加利男女英文中小學外,知道或相信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一筆30,500港元的款項。

被告陳皓傑曾涉兩宗電騙案件,被上訴庭調高其刑期由原有的26個月至入獄4年。(資料圖片)

律政司指被告知悉騙是串謀者

律政司代表今陳詞指,被告利用事主對家人的擔心,製造恐慌,騙案針對普眾大眾且難以偵破。此外,被告有份協議犯案,亦知悉騙案,屬串謀者之一,惟原審法官接納被告只是跑腿非主腦。

官指這類案是製造恐慌在情感上作出要脅

代表被告的律師回應稱,本案不涉聲稱事主親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脅,而是指事主親人在警署內被拘留。法官潘敏琦則指,此類案件的核心是製造恐慌,在情感上作出要脅,令事主無條件交出款項。

指原審判刑明顯過輕

上訴庭法官聽取陳詞後,指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因此撤銷原審的判刑,把刑期上調至48個月,並會於3個月內下判辭解釋詳細理據。

案件編號:CAAR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