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阿Mo工傷索償案 官指僱主迴避 下令42天交抗辯理由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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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紅館演唱會塌屏幕事故中嚴重受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 Mo),早前入稟向其僱主公司「舞館」工傷索償,案件周二在區域法院提訊,公司並無代表出席,亦未有收取申請方的文件,法官羅麗萍認為公司有意迴避,下令公司須在42天內提交抗辯,否則會以「非正審判決」方式,直接進入評定賠償程序,並把案押後至7月4日進行指示聆訊。
李稱案發時月薪7.3萬
申請人為李啟言,被告舞館有限公司。答辯方繼續沒有代表出庭。李於2022 年 7 月 28 日受僱於舞館期間,在表演時發生意外,傷及脊椎,四肢癱瘓。李當時 27 歲,當時月入約 $73,720 。
七度派件無人收
李的律師透露,曾郵遞、掛號及派送等方式,七度把文件派到被告公司的地址,但均無人接收。此外,該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秘書在去年9月16日已辭職,之後無更新接替者名單。由於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表示仍在調查案件,及判斷法律責任,因此暫不索取簡易判決。
官認為再押後對事主無幫助
法官指本案是僱員補償案件,判決不會阻礙申請人再追討演唱會的「大判」或其他分判商。意外發生至今已兩年半,認為再押後對事主無幫助。基於李全身癱瘓,法庭會接納主診醫生的報告,很可能會判定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若被告不回應將直接入賠償程序
最後頒下「指明事項令」(unless order),若被告未能在 42 天內回應,法庭將頒下對申請人有利的「非正審判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並直接進入評定賠償的程序。
DCEC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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