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脫披露受查人士罪 控方指應涵蓋林所涉情況 終院押後裁決

撰文:賴琦
出版:更新: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曾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曾帶隊到元朗調查721白衣人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從而被控披露受查人士身份罪成被判囚。林去年在高院上訴得直,法官指該控罪只適用於披露賄賂相關罪行,林並無觸及該範疇,撤銷林的罪名。律政司不服裁決,今(12日)到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並認為該條例適用於林的情況。惟法官張舉能指控方似是要廣泛詮釋條文以讓林定罪,押後裁決。

林被控防止賄賂條例下控罪

林卓廷原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的身份。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高等法院去年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罪名。

林卓廷。(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元朗警區時任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資料圖片 / 香港01記者攝)

高院官認為只適用於披露賄賂罪行

高院法官在裁定林勝訴時指,林在記者會上披露游乃強受查,只稱游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未提及「賄賂」的部份。控方認為林已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而作出檢控。但法官指該條例曾經過修改,最重大的修訂,是將條款覆蓋範圍收窄至第II部所訂的罪行,即涉及賄賂的行為,若採納控方稱應以廣義解讀,能用在賄賂以外的罪名,會使修訂架空,形同虛設。

控方爭議可用於林的情況

控方今在終院上訴時稱,現用以起訴林的1(b)條例,禁止公眾披露受查人身份,應不只限在《防止賄絡條例》第II部的罪行,亦應包括其他罪行。故林透露游受查,即使未提汴是涉貪污罪行,亦應可把林定罪。

張官質疑控方想詮釋至能令林入罪

終院的法官認為控方說法不正確,質疑控方把條文詮釋極之廣闊,法官張舉能亦稱,似乎律政司是強行辯稱1(b)條的詮釋,是闊至能令林卓廷定罪。法官最後把案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FACC 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