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私地建屋自住合憲 本研社:原居民僅擁申請權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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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政策司法覆核案昨揭盅,高院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違憲,惟判詞指於自家土地、以「免費建屋牌照」建屋則屬《基本法》保障,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於港台節目受訪時指,有關裁決內文細節顯示丁權非必然建屋權,原居民僅擁申請權利,政府掌有審批權限,今次判決是本港史上首次釐清丁權定義,政府應提升申請把關門檻,阻截套丁謀利情況;鄉議局當然執委林國昌則認為,私人土地建屋權獲肯定為合憲合法,可平息各界質疑及謾罵。
有原居民聽眾則認為,祖先對本港開發有大貢獻,後代擁權利建屋合情合理;但亦有聽眾不滿大家同樣是土生土長,唯獨原居民可享特權是不公平。

入稟申請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昨接受訪問時稱,對判決感部分滿意,但會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鄉議局當然執委林國昌表示,鄉議局昨已發聲明表示失望,亦對判決令兩項建丁屋形式違憲感遺憾,將考慮提出上訴,但同時私人土地建屋權獲肯定為合憲合法,是重要進程,可平息各界質疑及謾罵;他又謂,今次毋用贏輸角度分析判決,雖然實際上有影響,但整體而言,以官地建丁屋的做法已愈來愈少。

黃肇鴻則對裁決感欣慰,他解釋,雖然免費建屋牌照獲裁定屬《基本法》保障,但仔細分析判詞內文,則可見有關權益非指涉必然建屋權,亦不代表原居民可自動享權利於私人土地上建丁屋,「所謂丁權是申請權」,政府可擁決定權批出與否,亦可把關,如懷疑套丁謀利,可拒申請。他認為今次並非「完全輸晒」,因為是本港史上首次闡釋有關定義。

他指,丁屋政策措施推行之初,時任行政局註明需自住、非可售,其後於76年始批准可補地價出售,但屬酌情權,他認為原居民不得濫用特權,套丁謀利。

他又指,70年代尾設審查機制,需申報村內物業、婚姻狀況等,交地政處審核,環觀今日,港府的把關則有待改善,他續解釋,不少新落成村屋疑似套丁,倘不解決,亦令欲覓地建屋的原居民難安居樂業。林國昌則回應稱,套丁非今次判決觸及的焦點,但他質疑倘原居民有需要何以不可賣出,「無得講,我資產嚟嘛。」

▼圖解丁權覆核案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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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民反問郭卓堅對港有何貢獻?

至於逾900公頃鄉村式用地何去何從?有官員昨稱分佈零散難覓地,發展潛力不大,但黃肇鴻則反駁稱,本土研究社早前成功覓得約30公頃可用的適合土地,實際操作並非難事,「搵到唔少係有道路可達,可做適當發展」,認為港府如今可思考作其他用途,包括建公屋,回饋市民。

本身是原居民的聽眾鄧先生認為,其祖先助本港開山劈石開埠,抗英抗日,有大貢獻,後代擁丁屋建造權實屬合理,他又反問:「郭卓堅祖先對香港有咩貢獻?」;另一女聽眾則要求政府收回丁屋政策,「大家都係本港土生土長,點解要畀佢哋世代擁有,我哋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