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人案 夫婦被指現場喧嘩被控 官裁定擾亂秩序罪不成立

撰文:周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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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港鐵站去年11月11日發生火燒人事件,一名地盤工在追截黑衣示威者時,在天橋被人包圍,之後更被人點火及燒成火人,並有4成皮膚燒傷及需留醫3月。當時身處現場的夫婦,涉在現場喧嘩,被控擾亂秩序,二人否認控罪,案件早前在東區法院審訊,裁判官林希維今(17日)裁決,認為二人指罵事主是想讓事主敗走,沒有示意以武力解決政見不同的人,亦懷疑縱火事件是否因二人的話所致,故判二人罪名不成立。

自招嫌疑被拒訟費

女被告陳海雲(33歲)和男被告鄺耀文(39歲)均報稱文員,兩人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指他們去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兩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後,亦有申請訟費,惟林官認同控方所言,認為二人自招嫌疑,拒給二人訟費

事主四成皮膚燒傷留院近3月

事主X供稱,當日見有黑衣示威者毀壞港鐵設施,遂上前追截,惟追至天橋時,遭約20人包圍,他當時感害怕和徬徨,但驚被人打而不敢離開;突然一人從人群後向他淋不明液體並點燃,他即全身著火頓成「火人」,事後他身上有4成皮膚燒傷,留院接近3個月。

無法辨認兩被告是辱罵的人

事主X稱他當時聽一把女聲一直跟隨他,並向他大叫多次:「走啦!返大灣區啦!」他承認無法辨認該女子是否本案的女被告,又指現場粗口橫飛,他亦有「爆粗」回應,故亦無法確認兩被告是辱罵他的人。

案件編號:ESCC 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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