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人案|兩被告言行未見傷害意圖裁脫罪 自招嫌疑不獲訟費

撰文:周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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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港鐵站去年11月11日發生火燒人事件,一名地盤工在追截黑衣示威者時,在天橋與群眾爭執,之後被人潑燃料及點火,地盤工被燒至皮膚有4成燒傷。當時一對中年夫婦在現場以粗口指罵事主,被警方落案控告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希雄認為夫婦二人的行為只想令事主無面目地敗走,沒有傷害對方的意圖,又指出事主對罵他人,粗鄙程度不相伯仲,沒證據顯示二人的行為引起事主其後被縱火,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辯方有提出訟費申請,控方指二人自招嫌疑,林官同意,不批准辯方獲訟費。

女被告陳海雲(33歲)和男被告鄺耀文(39歲),二人早前不認罪,控罪指他們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公眾秩序行為。

官強調本案非政治問題

裁判官林希維宣讀裁決前表明,本案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不希望法庭的判決,會引起政治爭端。林官認為本案關鍵在於判斷兩名被告是否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女被告陳海雲和男被告鄺耀文在傘陣掩護下離開。(周芷晴攝)

現場雜聲群起有人穿插

根據事主X供稱,他無法辨認是否女被告說「走啦!返大灣區!」,而男被告則被指說「中國人,走啦!」及爆粗回罵。林官指,當時現場雜聲群起,有人穿插,說話不連貫,雖有現場女聲與女被告相似,但男被告的說話語速又難以比較,故不考慮控方指控的其他粗言穢語,只考慮上述句子,以判斷是否構成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說話極不友善卻未暗示傷人

林官裁定兩名被告的行為屬於喧嘩,擾亂社會秩序,但林官認為,被告「極不友善的說話,目的在於令事主X面目無光地敗走」,沒有明示或暗示傷害。

點火事件屬意料之外

林官指,即使被告指罵事主後,發生社會不安寧事件,亦即影片所見,有人從一堆黑衣人中突然閃出,向事主潑燃料,但不可以據此結果,從而反證前因,即被告行為必然導致人身傷害;且控方證人均曾供稱,點火事件屬意料之外,故對是否因黑衣人言語而導致被點火,存有極大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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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無人阻事主離開

林官引述事主X盤問下供稱,他因兩名被告的行為感害怕及生氣,又害怕在地鐵站內的黑衣人,因此留下在天橋現場。林官反指,影片顯示其時沒有人阻止事主離去,事主自行折返,與群眾互罵,直指事主只是「不忿氣」,其言語的粗鄙程度,與現場其他群眾不相伯仲、有過之而無不及。

裁判官林希雄認為兩名被告當時的行為,只想令事主無面目地敗走,沒有傷害事主的意圖,故裁定兩人的罪名不成立。

事主稱當時遭20人包圍指罵

事主X早前獲法庭頒下匿名令,他於聆訊供稱當日在港鐵馬鞍山站,發現一批黑衣人用鎚仔破壞站內設施,遂喝罵他們,並追趕他們至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時,惟在天橋上遭約20人包圍,並被多人指罵,他亦有用粗口還擊,期間有人從後伸手向他淋潑液體,之後他的身體着火。事主作供時直言,未能確認兩名被告是否粗口罵他的人。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