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與女律師交收信件 違《監獄條例》 鄒稱已獲授權提上訴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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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罪成被告之一鄒家成,被指還押時把投訴表格交給到訪的女律師,他與女律師早前被裁定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分別被判囚3天及罰款1,800元。兩人均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5日)開庭聆訊。鄒強調填妥懲教署職員給他的投訴表格時,已經獲得授權,控方卻強調鄒要寄信需通知署方及進行安檢。法官張慧玲稱會於3個月內裁決。
上訴人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兩人否認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被判囚3天,胡則被判罰款1,800元。
鄒及胡分別由大律師譚俊傑及資深大律師李定國代表,控辯雙方早前已存檔書面陳詞,庭上作補充。李定國確認胡撤回刑期上訴。
譚指鄒填妥懲教人員給予的表格那刻,信件已獲署長授權;判刑上訴依賴書面陳詞。
胡爭議收文件時無點頭
李定國指,原審官指胡收到鄒給她的文件後曾點頭,顯示二人有互動,辯方爭議胡沒有點頭。法官反駁指閉路電視片段清晰可見胡收到鄒的文件後有點頭多次,而鄒將信攝入一份對摺的文件中再交給胡,其舉動明顯不尋常及刻意,認為鄒有所隱瞞。
控方指案件涉鄒把信交予第三者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監獄規則》第47條指,「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署方要知道信件屬與指明人士通信,才能准許。故囚犯首先要通知懲教署,署方亦有權進行安檢。本案涉及鄒將信件交予第三者,據懲教署證人證供,鄒須通知署方及進行安檢。
署方決定是否要開信檢查
法官問若有囚犯填妥表格後自行將信封口投入郵箱,懲教署便無法進行安檢,因為規則訂明署方不得閱讀信件。李同意,但補充須否拆開信檢查由懲教主任決定。法官張慧玲稱會在3個月內裁決。
案件編號:HCMA 35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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