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認藏槍被告陳玉龍 不滿認藏彈簧刀後被加監5月提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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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屠龍小隊與另一小隊涉串謀放炸彈案中認罪被判囚9年的被告陳玉龍,因另涉藏有彈簧刀和沒展示有效車牌被控,他早前在沙田法院認罪,被判囚9個月,但准其中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他需加監5個月。陳不服被加監5月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暫未有聆訊日期。

上訴人陳玉龍,32歲。上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兩罪,被判囚9個月,部份刑期和反恐案分期執行,被加監5個月。

上訴人陳玉龍不滿認藏彈簧刀等罪後被加監5月,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黃浩謙攝)

被捕時被發現皮帶內有彈簧刀

該案案情指,警員於2020年1月17日早上,在廣源邨廣松樓外以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罪拘捕陳。警員搜身時,在陳身上的皮帶找到一把刀。經檢驗後,確認該刀是一把有彈簧裝置彈出刀刃的刀。

另認更換電單車車牌

此外,警員搜查在廣源邨停車場的一架電單車,並在陳身上檢取車匙,調查後發現該電單車的車牌,與其登記車牌號碼不同。陳在錄影會面中指,由於該電單車的登記車牌號碼,不能在該停車場泊車,於是他更換車牌。

陳於屠龍小隊案認藏槍囚9年

屠龍小隊與由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被指串謀計劃在2019年12月9日的遊行中,在灣仔鬧市放炸彈,計劃亦包括派槍手亂槍掃射殺警員,然後「執警槍」。惟該行動未發生前已被警方識破,計劃告吹。控方曾引用《反恐條例》起訴多人,陳玉龍屬其中一人,他並非屠龍小隊的成員,他在案中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被判囚9年。

案件編號:HCMA8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