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簡化公務員紀律程序 擴闊停職涵蓋範圍及收緊扣薪安排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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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周二(15日)表示,為進一步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已完成檢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建議修訂當中關於管理紀律事宜的部份,主要涉及3個範疇:一是簡化紀律程序,以提升處理紀律個案(特別是紀律聆訊)的效率和效能;二是優化停職安排,擴闊停職涵蓋的範圍、收緊停職期間扣薪及沒收所被扣薪酬的安排;三是技術修訂,包括因應《香港國安法》作出相應修訂。

公務員事務局會建議簡化紀律程序,以提升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和效能。(資料圖片)

楊何蓓茵在社交平台指出,周一(14日)與公務員中央評議會和公務員團體會面,介紹《命令》和《規例》建議修訂的內容,周二已向立法會委員會提交相關文件,並會在月底出席委員會會議,徵詢議員的意見。局方會考慮職方和委員會的意見後展開草擬,目標在2026年落實《命令》和《規例》的優化安排。

根據文件顯示,在簡化紀律程序方面,局方建議若被控人員已承認指控,就無須進行聆訊,以增加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如被控人員缺席或半途離開,聆訊亦可繼續;被法院裁定干犯嚴重罪行者,政府無須取得法院文件亦可施加懲罰。

表現欠佳被發通知書者可被停職扣薪

擴大停職涵蓋範圍方面,建議納入因為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收到部門或職系首長根據《命令》第12條發出「擬令退休通知書」的人員。

至於扣薪方面安排,根據現行規定,被停職人員如遭革職以外的懲罰,可獲發還部份被扣薪酬,紀律處分程序因未完成,令人員未被處以任何懲罰。為堵塞有關漏洞,局方建議人員接受部門或刑事調查期間被停職;又或人員正接受《命令》第12條的程序而被停職時,可在停職期間扣起最多一半薪酬 。

紀律程序完成前離職仍可被沒收被扣薪酬

當局並建議《命令》加入新要求,若紀律處分當局評估後認為,被停職人員很可能會因被定罪或其不當行為,足以令紀律處分當局對其處以「革職」或「迫令退休」處分,即使人員在刑事或紀律程序完結前離職,仍可全數沒收人員在停職期間被扣薪酬。

圖為楊何蓓茵資料圖片。(楊何蓓茵Facebook)

楊何蓓茵強調,加強公務員管理是本屆政府重點工作之一。局方非常重視公務員的品行操守,面對一小撮違法違紀的公務員,政府絕不姑息,必定嚴肅處理每宗個案。今次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旨在令機制更完備,完全沒有減少或削弱有關人員在現行機制下的權利,會繼續秉持程序公義,公平公正處理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