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利安邨租戶被揭隱瞞擁6幅新界土地業權 判監2個月緩刑
撰文:譚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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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4名公屋居民及申請人瞞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土地或內地房產,被法庭定罪,判監禁兩星期至兩個月,獲准緩刑,另罰款5,000元至3萬元。
其中,馬鞍山利安邨一名居民隱瞞持有6幅新界北區土地的部份業權,另一名大圍隆亨邨居民則瞞報聯名持有一個屯門的住宅,兩人均收到遷出通知書,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單位。另兩名公屋申請人則分別隱瞞擁有一個紅磡的住宅物業,以及一個廣東省物業,申請已被取消。
利安邨居民擁6幅新界土地部份業權 刑罰最重
房委會公布,馬鞍山利安邨一個公屋居民擁有6幅新界北區土地的部份業權,但2024年填寫房委會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該居民違反《房屋條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被當事人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罰款3萬元,是4宗個案中刑罰最重。
隆亨邨居民漏報屯門住宅 兩人均須交回單位
另一名大圍隆亨邨的公屋戶,2024年申報時隱瞞他有一個聯名持有的屯門住宅。該居民被被判監兩星期,緩刑一年,罰款1.5萬元。
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已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2公屋申請人分別瞞報擁紅磡單位及廣東省物業 判監緩刑兼罰款
另有一人在2017年申請公屋,於2021年向房屋署遞交申請者聲明時,申報她由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起直至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紅磡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另一名公屋申請人2016年申請,2021年聲明沒有擁有房產,惟她在申請至聲明時段內擁有廣東省物業,同樣不符申請資格。
兩名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被判監兩星期,緩刑兩年,分別罰款8,000元及5,000元,其公屋申請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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