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涉遭親母兩男友性侵 8歲被摸10歲性交 更被要求說:我愛你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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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曾與一名中年母交往的男子,涉均先後性侵該母的長女,其中一人更在女童僅10歲時與她性交。女童後來告知補習老師,其母得悉後涉曾阻止報警,又叫幼女不要告知他人其男友曾性虐待她們,惟補習老師不理終揭發事件。女童母與她的兩男友否認指控,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出,兩名男被告均曾是女被告的男朋友,現年71歲的男被告,涉多次以摸胸等方式非禮當時僅8歲的女事主,另現在53歲的被告,則涉4度與當時約10歲的女事主性交,並在過程中更要求女事主對他說:「我愛你。」

兩男被告被控非禮及非法性交罪

三名被告:全志明(53歲)、李錦輝(71歲)及女被告N.D.(49歲)。首被告被控4項與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2019年9月至12月,在大埔一單位內,4度與約10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次被告被控8項非禮罪,指他2017年某日,在大埔某單位8度非禮X。

現年71歲次被告李錦輝,否認8項非禮罪。(陳蓉攝)
三名被告:全志明、李錦輝及女被告均否認性侵及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在高等法院受審。(黃浩謙攝)

女被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女被告N.D則被控1項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於2023年4月1日,要求姓蔡補習老師不要舉報次被告涉性虐待其長女X;及要求幼女Y,不要告知他人首被告曾性虐待她們兩姊妹;並叫次被告告知警方事情無發生及刪除二人的敏感對話;並要幼女Y在警方查問時說沒有事情發生。

事主生父已離世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X於2009年出生,有一名2011年出生的妹妹Y,女被告是她們的母親,她們的父母在2018年離婚,生父在本年初已去世。首被告全志明及次被告李錦輝是其母於2019及2017年的男朋友。

事主X在8歲時遭次被告非禮

事主X在2017年的夏天首次被非禮,她當時8歲,就讀小二。事發大多於星期六或日,事主X及妹妹Y會一起到次被告於粉嶺的住所。次被告用手指攝入X的內褲磨擦其陰部。其後連續4天及其他日子,次被告到X家過夜,再多次伸手摸X的下體。

次被告叫X為他手淫

同年稍後的某一天,女被告煮飯時,次被告將X的褲子拉低,並伸手摸其陰部,並對X說:「我都摸咗你,你可唔可以摸返我?」並捉X的手摸他的下體,亦有叫X不要跟其他人說。

事主X在10歲時與首被告性交

在2019年,首被告為X母的男朋友,當時X年約10歲。案發時X、Y及首被告正在小睡,X因為想與首被告有親密接觸,故趴在他身上。首被告先拉下X的內褲,X用陰道摩擦首被告下體,其後X用手將首被告下體放入她下身性交,首被告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

首被告過程中要求X說我愛你

同年11月,首被告與X再3度性交,期間更要求X對他說:「我愛你。」並在X的肚皮上射精。他每次性交均沒有使用安全套。

控方指出,X的處女膜有完全撕裂的舊傷,與她曾有性行為的說法吻合。

首被告認5項非禮罪

雙方承認事實指,首被告去年曾認5項非禮X的罪名,包括吻X的嘴、隔衣服摸X胸部、搓揉X的私處,把X的手放在他的下體、用X的手搖擺其陰莖、脫下X的內褲,及抱X到其陰莖上摩擦,和舔X的乳頭等。

X母曾叫補習老師不要報警

開案陳詞指,X後來告訴蔡姓補習老師她曾被性侵,蔡其後詣問女被告,X及Y是否曾被性侵,女被告只着蔡不要報警,又叫女兒Y不能向其他人提及她及X曾被性虐待,在警方問及事件時,要說沒有事情發生,以及吩咐首被告跟警方說沒有事情發生,並刪除二人的敏感對話。

案件編號:HCCC2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