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酒後騎電單車自炒 判社服令160小時 官強調是懲罰非義工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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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男警在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事後被驗出疑酒後駕駛。他早前認罪,案件今(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香淑嫻指事件中沒有人傷亡,被告認罪且屬初犯,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被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但強調社會服務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被告繆益倫(34 歲),承認一項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於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其血液中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血液中有 97 毫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血液中有 50 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被告意外中手腳擦傷
案情稱,去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駕電單車沿元朗公路往上水方向行駛,其間發生意外,被告跌在地上,雙手手㬹及兩腳膝頭擦傷。現場有人報警,警員到場後,被告以身體不適為由數次拒絕接受呼氣測試,最終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他送院後接受抽血檢驗,化驗報告指其血液酒精比例是每100毫升含97毫克酒精。
聞女友跌倒往探望而駕車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當晚原本與朋友飲啤酒,期間收到通知,指其女友在家中洗手間跌到,他急於往找女友才駕駛了電單車,期間發生意外。律師今在補充求情時指,被告獲上司一致好評,亦得家人支持。
案件編號:FLCC64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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