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涉酒吧摸女下屬大腿 辯方指多人聚會下非禮機會微 8.25裁決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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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陳建愉涉在酒吧摸女下屬大腿,及後又涉在警署摸同一女下屬的面,被控非禮及普通襲擊案,今(2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辯方補充指,被告是警司,沒有案底,事發地點為多人聚會,被告在此情況下非禮的機會極微,且證供反映被告的行為出於友善,反映出本案有疑點。案件將押後至8月25日裁決。

被告陳建愉(42歲,警司)被控於2024年5月14日與5月15日之間,在旺角太平道3號1樓La La Bar非禮女子X;於2024年8月某日,在青衣青衣鄉事會路13號青衣警署4樓襲擊X;於同年8月與9月期間某一日,在青衣警署15樓襲擊X;於2024年11月7日,在青衣警署2樓廁所外襲擊X。

警司陳建愉否認非禮及襲擊女下屬。(陳蓉攝)

控方認為應考慮被告是否有侵犯性

控方回應辯方的陳詞指,認為辯方所指普通襲擊一罪,控方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有惡意的基礎是不正確,控方認為應考慮的是該行為是否有侵犯性,而非單獨考慮是否有惡意。

辯方指女事主當時並無生氣

辯方引述潘志文案指出,被告是警司,沒有案底,事發地點為多人聚會,被告會在此情況下非禮的機會極微,而X的作供亦指出,當時她沒有與被告爭執,沒有生氣,可見證供傾向指出被告的行為是友善的。

案發於是慶祝被告升職的聚會

辯方續指,最重要的是,當日為慶祝被告升職的聚會,在場有很多警務人員,均作供指沒有看到被告的行為,加上X亦指出與被告沒有交惡,可反映出本案有疑點。

案件編號:FLCC3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