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稱發泡膠等不屬消防事 楊恩健今認有權管 實務要與部門溝通

撰文:任葆穎 陳萃屏 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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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今日(24日)舉行第19場聽證會,消防處處長楊恩健出席作供。在早前聽證會有消防處人員供稱發泡膠封窗、後樓梯生口等火警隱患,應由屋宇署負責,但楊恩健今日在盤問下同意,消防處兩者皆有權監管,因消防有保護生命責任,不可因屬於「被動消防裝置」就稱沒有角色,惟實務上要與專責部門溝通。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總結時稱,火警風險最後把關的是消防處,「最終嘅責任都喺消防處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火警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火警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消防處處長楊恩健今日(24日)在大埔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第十九場聽證會上作供。(黃寶瑩攝)

早前聽證會,有消防處人員曾稱發泡膠封窗、後樓梯生口等火警隱患,應由屋宇署負責跟進,又稱消防負責處理「主動」消防裝置,例如火警警報系統、灑水系統、喉轆等;「被動」消防裝置如防煙門、走火樓梯、防火層,作為樓宇結構的一部分,應由屋宇署和房屋局ICU跟進。消防亦曾在大火前回覆宏福苑居民指,發泡膠不是消防的職權範圍,沒有後續跟進。

今日聽證會上,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資深大律師杜淦堃首先展示《消防條例》,並指似乎消防處與屋宇署間有溝通及互動,但所謂分工非「硬性分工」,楊則表示他會形容大部分為硬性分工。

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大律師杜淦堃(前)及團隊。(資料圖片)

消防2020年曾指其權力不局限於「非建築工程」

杜淦堃其後引用了2020年有迷你倉公司入稟法院一案作盤問。該案中,迷你倉公司質疑消防處無權就涉及建築工程的火警危險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消防處主張其有相關責任,其權力並不局限於「非建築工程」,獲法官確立,最終消防處勝訴。法庭亦確認,法例中「火警危險」定義廣泛,是刻意為之,(消防處)處長因此獲賦予權力,可運用其專業知識來識別火警危險,並要求負責人將之消除。

杜淦堃讀出相關判詞條文後問到,就早前有處方人員表示,消防就後樓梯發泡膠沒有角色的講法,是否未必準確?楊回應指,當時迷你倉是新興行業,淘大迷你倉大火期間,消防救火有很大困難,故事後認為迷你倉在政策層面需要受監管,與屋宇署商討如何監管,有部分涉及窗戶的要求,是因為消防處救火所需而制定。他又指,屋宇署與消防處會互補,不是「鐵板一塊」。

大埔宏福苑火災後,《香港01》拍攝到宏新閣後樓梯外牆位置,遺有疑似燒毀的「木板窗」。(資料圖片/翁鈺輝攝)

發泡膠封窗 楊恩健稱消防非不能監管

說回發泡膠封窗及後樓梯生口,楊指雙方有分工,都用盡了自己的權力去監管「法例上的真空」。他稱消防並非不能監管發泡膠封窗,但實務上要與屋宇署討論,不然是兩個部門管「同一個窗」。至於生口,他同意,消防處技術上有權力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但要與屋宇署討論是否發出,未來會作討論,「如分工完需要我哋出,我哋會出。」

2025年12月1日在大埔宏福苑可見,一些窗簷擺放了鋪設外牆的紙皮石,部份無爆破玻璃窗留有一條條膠紙,料是用來黏貼發泡膠板。(資料圖片/夏家朗攝)

楊恩健確認大火前消防已有權力處理發泡膠封窗的問題

楊恩健又指,大火後有與屋宇署開會討論,而屋宇署現時已有嚴格規管,於今年3月推出作業守則,規定不可以發泡膠封窗。楊恩健又確認,在大火前,消防已有權力處理發泡膠封窗的問題。

楊恩健又同意杜淦堃所指,消防有保護生命的責任,不可以因為屬於「被動消防裝置」就自稱沒有角色,惟實務上要與專責部門溝通。

杜淦堃:消除火警風險是消防職責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稱,大火中多居民感謝前線消防人員,但的確很多居民對於投訴、消防設施、物料仍未獲跟進。杜稱,委員會昨日再收到宏福苑居民、證人葉家駒郵件,他對之前部門處理方法有不滿意之處,對失效感心痛。聽證會不能全部讀出居民訴求,但想探討各部門在條例下的職責理解,對之後如何檢討、改善工作,非常重要。

楊恩健在盤問下同意,整體消防安全並非由一個部門負責,而是涉部門之間互補不足,例如消防處未必理解窗門結構,而屋宇署也不理解換窗對救火的影響,因此如發泡膠封窗,都需要多於一個部門一同監管。杜淦堃說:「你哋睇到嘅嘢,屋宇署未必睇到,因為你哋係防火滅火專家。」楊恩健終同意,發泡膠等不在職權範圍,說法不準確。

杜淦堃總結時說,火警風險最後把關的部門在消防處,「最終嘅責任都喺消防處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火警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火警風險是你們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