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館命案14被告全罪脫 官指環境證供不足 等同叫陪審團憑猜裁斷
大角咀一間拳館2021年發生命案,一名男子傍晚到過拳館後,翌日早上昏迷送院,個多月後死亡,13名當晚曾到過拳館的男女,全被控告謀殺等罪,法官胡雅文早前裁定案件(HCCC120/2024)表證不成立,今(20日)並指示陪審團判所有被告罪脫。法官亦就其早前的決定下判辭解釋,指本案並無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人能講述拳館內發生了何事,控方只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惟法官認為,本案的環境證供不足,若交由陪審團定奪,就等同要求陪審團透過猜測作出裁斷,故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
法官又指,就控方指稱部份被告曾到後樓梯,只有事主留在拳館,顯示他當時已遭各被告襲擊,無能力到後樓梯。惟法官直言,不明白他們到後樓梯一事,如何能推論被告罪成,並形容這似乎是控方孤注一擲的嘗試,但沒有證據支持。
本案共有13名被控謀殺,分別為:謝家齊(26歲)、周文康(33歲)、徐俊彥(26歲)、李婉彤(34歲、女)、蔡熊(27歲)、郭耀淇(26歲)、黎嘉寶(28歲)、林俊康(29歲)、吳庭富(34歲)、黃聖鈞(30歲)、石景生(26歲)、何贊煦(27歲)及梁卓榕(26歲)。
13名被告均曾在涉案的13小時進出拳館
方案情指,事主陸穎豪(27歲)於2021年6月25日晚上8時許,到達大角咀洋松街君豪工商大廈11樓一間拳館,各被告則在其後13小時進出拳館。翌日(26日)早上9時許,多名被告把事主抬走,並帶到廣華醫院急症室。事主當時已昏迷,並於同年8月4日去世,死因為頭部受創。
4被告涉事後曾回拳館清潔
此外,其中4名被告謝家齊、石景生、何贊煦和梁卓榕,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他們購買清潔用品,其中謝和何兩人帶同清潔用品到拳館清潔,以毁滅證據。第14名被告李子奇(57歲)被控協助罪犯罪,控方指他租用單位,讓其女兒、女被告李婉彤匿藏。
沒有證人能講述拳館內發生何事
法官在判辭指,案中沒有證據指控各被告使用什麼武器,也沒有涉案相關通訊紀錄。此外,案中也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或證人作供講述在拳館內發生何事。
控方指事主傷勢與打拳情況不符
控方在案中依賴環境證供,包括指事主的傷勢和打拳的情況不符,認為事主頭部和身上的傷勢是由各被告襲擊引致。同時,涉案拳館沒有間隔,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事主發生何事。各被告於涉案晚進出拳館,他們夥同犯案,干犯謀殺罪。惟法官指,對本案環境證供是否充足存疑。
9名被告凌晨時分曾到後樓梯
控方又指,其中9名被告曾於26日凌晨12時36分到後樓梯,只有事主在拳館,可推論事主當時已遭各被告襲擊,沒有能力隨他們到後樓梯。惟法官指,不明白他們到後樓梯一事如何推論被告罪成。
其中兩名被告凌晨才到達拳館
法官卻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第6被告郭耀淇和第9被告吳庭富,是凌晨12時36分後才到達拳館。控方認為可能兩人到達後,各被告繼續襲擊事主,因此兩人仍需負擔刑責,惟法官反駁,這事不能讓陪審團推論兩人參與其中。法官在判辭形容,這似乎是控方孤注一擲的嘗試,以指控各被告,但案中沒有證據支持。
無法確立被告行為與事主傷勢的因果關係
控方又認為,事主被送到醫院時已頭顱內受傷,但不能因此而推論事主在涉案晚上被襲擊。兩名醫生亦指,事主失去知覺,和頭部受創之間,可能相差數分鐘、數小時,甚至數天。事主可能是當晚被襲擊,但這不能確立事主死亡和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環境證據不足只能透過猜測作裁斷
由於本案環境證據不足,若交由陪審團定奪,控方就等同要求陪審團透過猜測作出裁斷。就謀殺罪,即使被告屬夥同犯案,亦沒有直接和間接證據,案中的環境證據不足以達致控方的推論。
謀殺罪不成立 另兩罪亦不能成立
法官認為,獲恰當指引的陪審團,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各被告謀殺罪成立,遂裁定被告就該罪表證不成立。由於謀殺罪不成立,法官亦裁定與謀殺罪相關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和協助罪犯罪,也表證不成立,並兼得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