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條例月底生效 醫管局稱機制慎入易出 遇疑會先救人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下周五( 31日)生效,將確立「預設醫療指示」(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法律框架及效力,讓晚期病患者可以自主決定部份治療方案。醫院管理局新界東醫院聯網-紓緩治療聯網統籌莫家慧今日(23日)在電台節目表示,法例並無限制見證醫生必須來自公立醫院,私家醫生亦具相關資格。
她又指,若救護員或救援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病人的狀況不符合預設醫療指示的先決條件,將以「救人為先」為原則進行救治。
醫管局去年簽發逾2000份預設指示
莫家慧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提到,近年市民對預設醫療指示的接受度顯著提升,去年醫管局簽發的預設醫療指示有逾2,000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更超越5,000份。
莫家慧又指,條例正式生效前設有18個月過渡期,醫管局期間已更新內部指引及培訓前線員工。她解釋指,預設醫療指示主要涵蓋兩類病人,第一類為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醫護人員與家屬共同討論後,病人可自行簽訂指示;若日後病情符合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等先決條件,醫生便可據此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另一類則為缺乏精神行為能力,如嚴重腦退化等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此類病人無法自訂指示,需由醫生與至親或法定責任人討論後,基於病人最佳利益考慮,發出非按預設醫療指示的命令。
機制「慎入易出」 健康人士過早簽署惹程序不確定性
對於健康人士能否預先訂立指示,莫家慧表示法例並無禁止,惟訂立過程需醫生深入解釋相關後果。她續說,若健康人士過早簽署,相隔十數年後才觸發先決條件,屆時醫生或會對當年討論內容存在懷疑,故程序上存在一定不確定性。
至於撤銷指示方面,莫家慧形容機制屬於「慎入易出」,病人可透過多種途徑隨時撤銷,除了在紙本文件上劃銷、撕毀文本外,亦可在醫健通系統處理電子指示,甚至只需向身邊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口頭表達撤銷意願即可。
不過她強調,撤銷意願必須在病人具精神行為能力時作出;一旦病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包括家屬及醫護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均無權推翻病人先前訂立的指示。
訂立指示須兩人見證包括一位註冊醫生
被問到前線急救人員在執行時的判斷,莫家慧指,若救護員或救援人員到達現場時,有合理理由相信病人的狀況不符合預設醫療指示的先決條件,例如末期病患者因突發意外而昏迷,前線人員將以「救人為先」為原則進行救治。
此外,法例規定訂立指示須由兩名見證人簽署,其中一人必須為香港註冊醫生。莫家慧補充,法例並無限制見證醫生必須來自公立醫院,私家醫生亦具相關資格。若病人持私家醫生見證的指示前往公立醫院,醫管局醫護人員會核實文件的完整性、簽署日期、先決條件及指定拒絕的維生治療項目,確認有效後才會執行。
她強調,簽署指示前會著重醫療團隊、病人與家屬的溝通,確保在充分理解及尊重下達成共識,以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爭議。
社工:新例助市民打破生死禁忌
救世軍「完善人生」計劃、創越綜合服務項目經理、註冊社工陳浩光在同一節目表示,條例生效有助市民打破生死禁忌,及早表達晚期醫療意願。他指出,坊間目前對預設醫療指示仍存有誤解,不少人誤以為簽署指示等於「放棄治療」或「不救」,事實上醫療團隊仍會提供止痛及舒緩照顧,確保病人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途。
陳浩光表示,晚期照顧規劃不單是簽署平安紙,臨終醫療決定同樣關鍵。條例確立法律框架後,能讓精神自主的市民預先表明,在特定末期病情下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此舉除了保障病人意願外,最重要是能減輕家屬在關鍵時刻替病人作決定的心理重擔,避免病人承受不必要的創傷性治療。
陳浩光又說常見的困境是家庭溝通「太遲進行」,部份家屬因忌諱死亡或接受程度低,往往拖延至病人病情惡化、甚至失去表達能力時才討論,容易引發家人之間的意見分歧,甚至陷入「不救等於不孝」的心理道德困境。
曾有案例太遲與所有家人溝通 違願插管度餘生
他分享個案指,曾有一名患有腦退化症的婆婆,平日與大女兒同住,並表達過希望尊嚴離世、不願接受插管折騰的意願。惟病情到了晚期,家屬商討時才發現移民外地的哥哥掌握最終決定權,哥哥因較少見面、認為母親情況非極差而堅持救治,最終婆婆仍需接受插管,在痛苦中度過餘生。陳浩光認為,此例子反映缺乏直接溝通,極易在緊要關頭釀成遺憾。
針對市民對條例的疑慮,陳浩光澄清,預設醫療指示僅針對無效或入創性的維持生命治療,並不等同停止基本照顧或止痛舒緩,醫療團隊依然會積極控制症狀及提供心理支援。此外,指示亦設有明確先決條件,如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態等,認為市民無須擔心會過早被放棄。陳浩光亦建議市民不應等到身體抱恙才考慮晚期規劃,特別是部分疾病如腦退化症會影響精神自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