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限制業主大會討論重複議題 如業主有爭議可入稟土地審裁處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今年2月在立法會介紹《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建議,諮詢物管業界和立法會議員後,將新增建議納入今日(12日)公布的諮詢文件內,同日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針對業主就相同議題重複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當局最新建議作出「合理限制」,若某項議題已獲討論及議決,如在6個月內擬再次就同一事宜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議決,則須取得10%業主支持。如業主就某議題屬「重複要求」的決定有所爭議,可向土地審裁處尋求指示。
此外,當局擬賦予民青局長更多權力。如管委會拒絕召開業主大會,或管委會所有職位出缺等三種情況下,擬容許不少於10%業主向局長申請,局長可委任指明人士如業主或物管公司等,代爲召開業主大會。當局擬增設法定的「上訴委員會(大廈管理)」,容許業主就局長決定提出上訴,委員會具最終決定權。局方指,將研究如何區分上訴委員會與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 政府擬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 ▼
就重複議題作「合理限制」 召開業主大會需多一倍業主支持
諮詢文件提及,在現行《建管條例》下,只要有5%業主要求,便能就相同議題重複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為減省管委會主席耗用資源處理申請,當局建議考慮作出「合理限制」。若某項議題已獲討論及議決,如在6個月內擬再次就同一事宜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作議決,則須取得10%的業主支持,管委會主席才需處理要求,並召開業主大會。如業主對管委會主席就某議題屬「重複要求」的決定有所爭議,可向土地審裁處尋求指示。
文件引述有意見關注,如何清晰界定「重複要求」的定義,以及應由誰決定某議題是否屬「重複要求」,擔心在實 際操作上難以執行,甚至可能引發新的爭議。局方正就此徵集市民意見。
當局建議考慮加入規定,如由5%業主要求的議程屬《建管條例》賦權的範圍,主席不得無故改動或透過動議不討論有關議程。
如管委會出缺 擬賦權民青局長委任代表開業主大會
當局亦擬賦予民青局局長更多權力。首先,針對管委會所有職位出現空缺,或在合理時間內無法聯繫所有委員等情況,當局建議考慮賦予主管當局更多權力,在不少於10%的業主提出書面申請的情況下,主管當局有權委任指明人士例如業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協助召開業主大會,以重選新一屆管委會,讓法團能夠恢復正常運作。
如管委會主席拒開會 擬賦權民青局長介入
第二,就管委會主席拒絕應5%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局方最新建議,可賦權主管當局(即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主動介入,並容許不少於10%的業主向主管當局申請,如主管當局在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下,認爲合適委任指明人士例如業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代爲召開業主大會,便可以作出委任,以便業主進行討論及表決。
當局亦建議規定管委會主席不得無合理理由取消業主大會,擬賦權主管當局可委任指明人士,以另定日期按照屬《建管條例》賦權範圍的原定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讓業主得以議決議題。
情況一:管委會所有職位出現空缺 | 擬在不少於10%業主提出書面申請下,民青局長有權委任指明人士(例如業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協助召開業主大會,以重選新 一屆管委會 |
情況二:管委會主席拒絕應5%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 擬容許不少於10%的業主向民青局長申請,如局長在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下,認爲合適委任指明人士(例如業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代爲召開業主大會,便可以作出委任,以便業主能夠就事宜進行討論及表決 |
情況三:管委會主席無合理理由取消業主大會 | 不少於10%的業主可向民青局長申請,如局長在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下,認爲合適委任指明人士(例如業主、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便可以作出委任,以另定日期按照屬《建管條例》賦權範圍的原定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讓業主得以議決議題 |
擬設上訴委員會 具最終決定權
諮詢文件又提及,基於各項就增加主管當局權力的建議修訂,當局同時建議設立法定的「上訴委員會(大廈管理)」。若業主對主管當局的決定有異議,可按機制提出上訴。
為免無了期的訴訟,當局建議上訴委員會所作的最終決定,為具約束力的最終決定。局方指,由於現時《建管條例》已訂明土地審裁處對條文的釋義及執行具司法管轄權,局方正進一步研究如何適切地區分上訴委員會與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要求RI、顧問等參與工程人士申報利益關係
此外,現行大維修工程採購,並未強制要求參與工程的特定人士之間,包括註冊檢驗人員、工程顧問、承辦商等,公開申報利益關係。 局方最新建議,法團須向參與工程的人士提供指定格式的申報表格,要求各方披露彼此之間任何形式的利益關係,例如於股權持有、 業務合作、親屬關係及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判斷的關連。即使有關人士之間沒有利益關係,都需要申報確認沒有利益關係。
所有已提交的申報資料,須向全體業主公開,以便業主監察及審視參與工程的人士之間是否存在潛在利益衝突。若任何一方拒絕作出申報,法團亦須將拒絕申報的事實及情況,如實向業主披露,確保資訊透明。
在指定申報表格中,須明確指出提供虛假申報屬刑事罪行,並列明相關罰則,以提升申報內容的真確性,並對潛在的不當行為起阻嚇作用。
五大修例方向:
(一)在大維修工程採購引入三級制出席及親自投票門檻
(二)設立「授權票」上限、要求業主及獲委任代表需在表格簽署及作出聲明
(三)要求參與工程人士申報利益關係
(四)賦予民青局長更多權力,處理管委會拒絕召開業主大會、管委會所有職位出缺等情況
(五)清晰會議程序,包括限制業主大會討論重複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