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擬設授權票上限 獲授權代表限親屬或屋苑業主

撰文:任葆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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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火災引起公眾關注大廈管理問題,當中「授權票」制度被視為圍標溫床。政府今日(12日)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當中「授權票」制度為五大修訂方向之一。

民青局建議設立每人可持有「授權票」的上限,若單位數目超過50個,每人可持有的「授權票」數量不得超過單位數目的2%或20份;另擬對獲授權代表身份設限,僅容許業主的親屬或同一屋苑的其他業主等特定人士擔任。

此外,考慮到過往曾出現業主表示沒有作授權的情況,局方建議考慮要求業主及獲委任代表均需要於「授權票」的表格中簽署,表格須增設聲明欄位,列出虛假文書屬刑事罪行及罰則,同時要求業主確認已獲悉會議的議程內容。

宏福苑去年11月發生五級大火,造成168人罹難。(資料圖片/羅日昇攝)

若單位數目逾50個 授權票數量不得超過單位數目2%或20份

民青局諮詢文件提及,考慮設立每人可持有委任代表文書(俗稱「授權票」)的上限,以防止個別人士透過收集大量委任代表文書,集中操控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初步建議,若大廈單位數目為50個或以下, 每人可持有一份由業主簽署的委任代表文書;若單位數目超過50個,每人可持有的委任代表文書數量不得超過單位數目的2%或20份(以較少者為準)。

文件提及,有意見指出應該加強核實委任代表文書方面的程序,例如設立抽查及核實機制,而無需為委任代表文書的數目設定上限。局方希望就此徵集意見,包括對上限設定有何建議、以及法團應如何處理因超出持有上限的文書。

業主及授權人須簽署 聲明知悉會議內容、虛假文書罰則

文件提及,考慮到過往曾出現業主表示沒有作授權的情況,局方建議考慮要求業主及獲委任代表均需要於委任代表文書的表格中簽署,雙方並需提供部分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以核實身分及確保雙方都知悉及同意授權與被授權的情況。如委任代表文書沒有填妥資料,則屬無效。

局方亦建議,考慮在現行委任代表文書的表格中增設聲明欄位,要求簽署的業主確認已獲悉會議的議程內容,以及在表格上明確指出,提供虛假文書屬刑事罪行及罰則。

針對涉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等重大決議的業主大會,局方建議考慮在委任代表文書的表格中增設欄目,供業主自願填寫對委任代表的具體投票指示,例如所選擇的項目,以確保獲授權代表按業主意願投票。

廉政公署就涉嫌貪污的樓宇大維修工程,在全港7個屋苑及大廈拘捕22人,據知其中一個涉事屋苑是荃灣中心。(梁偉權攝)

僅容許授權予業主親屬或其他業主

局方又建議,考慮對獲授權出席業主大會及投票的人士身份施加限制,僅容許業主的親屬或同一屋苑的其他業主等特定人士擔任獲授權代表,以減低外來人士透過委任代表制度,干預屋苑管理事務。

公開委任代表文書

局方建議,考慮要求於業主大會舉行的48小時前在大廈的顯眼位置,公開張貼已提交委任代表文 書的業主單位名單,並在業主大會上開放予業主查閱所有委任代表文書。局方亦建議,相應考慮委任代表文書須於會議舉行時間至少96小時前,送交管委會秘書。

麥美娟:希望業主不必擔心有人持大量「授權票」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接受港台專訪時稱,自從2月在立法會介紹修訂方向後,局方已展開前期諮詢,向物管業界和立法會議員等持份者收集意見,並將新增的建議納入諮詢文件內。她指,希望業主不必擔心在業主大會上有人手持大量「授權票」,從而決定相關工程是否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