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藏大量女友女兒色情照 稱誤視女童為女友產生性興趣 囚42月
搬屋公司經理被發現銀包內藏女友11歲女兒的兒童色情照,警方進而發現其平板電腦內,有兩個含「做愛」及「甜蜜」字眼的相簿,內有更多他與該女童的口交及手淫等照片和影片。中年漢早前承認非禮、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共18罪(DCCC844/2025)。
暫委法官徐綺薇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告聲稱在酒精影響下,錯誤視女童為女友,對她產生不當的性興趣。法官斥責被告多番侵犯女童,部份行為極其嚴重,而他保留事主裸露畫面,令事主心理受額外傷害,判被告監禁3年6個月。
被告另涉一案原可11月出獄
男被告C.K.H.A(47歲,搬屋公司經理)被控7項非禮、3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8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非禮罪指他於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在元朗某單位7度非禮年約11至12歲女童X;另指他於2023年5月31至2024年4月5日,管有及製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即173張相片及50段影片。
庭上透露,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判囚,若行為良好,最早可於本年11月刑滿出獄。
稱酒精影響下誤視X為女友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心理和背景報告,未有發現被告為戀童癖,認為其重犯風險較低。心理報告則提及,被告感到和X親近,在酒精影響下錯誤視X為女友,對她產生不當的性興趣,他對其所作行為感到羞愧。被告在求情信認因一己私慾,令X和其家人受到傷害,對此感到後悔,望向她們致歉。
官斥被告多番侵犯X部份行為極嚴重
法官指,X案發時年幼,欠保護自己的能力。雖然未有證據顯示被告犯案時威迫利誘等,但兩人年齡差距逾30年,令X難以理解和處理案中的行為。此外,被告和X母當時是情侶,被告、X等人同住。被告獲得信任,X亦視被告為家庭成員,惟被告嚴重破壞獲得的信任,多番在住所侵犯X,部份行為極其嚴重,對X造成重大的心理傷害。
保留裸露畫面增X心理傷害
法官指,X應在家庭受到保護,在案中卻成為她持續被性侵的場所。此外,被告在性侵時曾拍下照片和影片,保留X裸露和性侵畫面,令她承受額外的心理傷害,令被告的行為變得更嚴重。
考慮被告涉另案減刑4月
法官原擬就被告的18項控罪,判囚3年10個月,並就另一宗案件和本案的刑期,其中4個月同期執行。惟法官考慮現時和被告在另一案的最早獲釋日期,只餘下約兩個月,最終決定在本案減刑4個月,即最終判囚為3年6個月。
女童X的生父已死 被告其後遷入
案情指,女童X在2012年出生,案發時僅11至12歲,其生父於2014年去世,她與兄長Y、母親Z同住。被告則於2019年和Z成為情侶,被告其後遷入Z一家的單位同住。
與X兄長爭執報警揭發事件
2024年4月5日,X的兄長與被告爭執,事件報警,被告被捕。警方在被告銀包內,發現兩張X的照片,其中一張X躺在床上,眼睛閉上,衣服被掀起,並有一隻戴有銀戒指的手在撫摸她的胸部;另一張則顯示X的腰部。警方留意到相中戒指的款式,與被告所戴戒指相似。
相簿以上床造愛的字眼為名
同日下午,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檢取其手機及紅米平板電腦,發現當中載有兩個相簿,其中一個以X與被告的全名並有二人上床做愛成情侶等字眼為名,另一個則名為《X和被告在甜蜜親密恩愛》。
電子器材內有173照片及50段片
警方在上述電子器材中,一共檢取了173張照片及50段影片,均為涉及X的兒童色情物品,當中包括拍得X為被告手淫及口交、X洗澡,亦有相片顯示陰莖靠近X嘴唇。被告亦曾拉起X的上衣並吻其胸。影片顯示,兩人在床上撫摸對方的性器官。被告在錄影會面表示,他與X的關係猶如父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