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條例|電影准放映 等同不會違反國安法?邱騰華:非免死金牌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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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檢查員審核上映影片時,倘發現內容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得出「不宜上映」結論。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今(12日)討論電檢制度情況,多名議員關注倘有電影完成送檢,並獲准公映,隨後被發現涉違《國安法》應何如處理,追問是否等同「免責」。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回應指,電檢處負責電影檢查及評級,倘涉及電檢條例以外罪行,則屬執法部門管轄範疇。他強調,即使電影完成電檢處的審批,「都唔可以做免死金牌。」

政府早前宣布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並於上月11日刊憲。檢查員評審電影時,須從國家安全角度作出考量,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對觀眾的影響或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邱騰華:相信電影工作者願意承擔社會責任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於會議上強調,修訂指引是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並非影響公眾欣賞電影或創作自由,早前已與電影業界會面及解答疑問。他又引述指,業界於會議上主要關注拍攝時會否有不清晰地方,他認為經過當局具體界定的「紅線」,應對業界有幫助,他又相信各電影工作者包括投資者、導演及前線願意承擔社會責任,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邱騰華指,即使電影完成送檢,獲批公開上映,亦不等同獲得違國安法的「免死金牌」。(梁鵬威攝)

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及批發及零售界議員邵家輝,則追問電檢處權力範圍,他們問及倘電影獲電檢處批准放映,日後其內容一旦被發現涉及違反《國安法》,是否等同可獲免責?邱騰華則指,兩者截然不同,電檢處負責電影檢查及評級,倘有電影工作涉及違反國安法,則屬執法部門管轄範疇,但他強調,即使電影完成送審,「都唔可以做免死金牌。」

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梁鵬威攝)

梁卓文:唔會係一個人,或半個人自把自為決定

多名議員另關注檢查員的把關能力,及是否具足夠政治敏感度,商經局常任秘書長梁卓文指,檢查員是公務員,屬娛樂事務管理事務職系,工作亦涉廣播相關工作。他又指,檢查員每年審閱逾200部電影,「具觀影經驗」,會因應國安法生效獲得相關培訓,有需要時亦可尋求律政司意見,如需政策支持,則可諮詢商經局,「唔會係一個人,或半個人自把自為決定。」

有議員則認為,於網絡放映的影片傳播力更為廣泛,惟目前並無規管,邱騰華則指現行電檢制度涵蓋公開放映影片,側倘需進一步將網片納入其中送審,「可唔可以做到?又需唔需要呢?」認為社會需作討論,邱家輝則指,網片瘋傳速度遠較電影院快,認為港府需擁新思維,認真研究規管網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