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生效後灣仔暴動案 8人囚33至37月 3人判教導所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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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於2019年10月5日凌晨生效後,港九多區接連數日有人上街聚集並演變成暴動,其中7男4女在該法例生效後翌日,被指在灣仔一帶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今(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示威者當日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判其中8人入獄33至37個月,3名未滿21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但也寄語被告們服刑後要好好過活,並說:「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

11名被告:仇銘芝(30歲,女)、梁耀文(23歲)、黎樂恆(32歲)、何高僑(21歲,女)、梁偉楓(29歲)、林永聰(19歲)、張鳳嬌(29歲,女)、岑朗賢(18歲)、蘇朗豪(30歲)、余雪菁(19歲,女),及梁思婷(28歲,女)。他們全部被裁定於2019年10月9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參與暴動。除第1、第3、第5及第9名被告外,其餘7人另被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蘇朗豪另被管有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被告們留在現場是認同破壞行為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眾被告明知有人作暴力行為沒有制止,並選擇留下參與集結,雖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作暴力行為或叫口號,但其到場已壯大群眾聲勢,恃人多勢眾法非行事,是與其他暴動者目的一致,認同破壞行為,行為有如共犯。

暴動涉及人數近500人

林官又指,雖然這次暴動歷時不長,但規模不少,涉及人數近500人,他們不但與警方對峙,更有人擲燃燒彈。除了3名未滿21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外,餘下8人因應其背景及所涉罪名等,判梁耀文及蘇朗豪入獄37個月;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入獄35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及梁思婷則入獄33個月。

案發於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

案情指,《禁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生效後翌日,港九多區都有反修例示威遊行,灣仔一帶亦有示威者聚集,延至近傍晚演變成暴動衝突,警方作驅散行動後拘捕多人,包括本案的7男4女被告,他們身上有長傘、防毒面具等物品,亦有部份當時有使用蒙面物品,並有1人當時藏有鐳射筆。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

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後多區出現示威及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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