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傘活動毋須登記及作飛行記錄追究難 申訴專員倡推實名制登記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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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傘飛行活動近年在香港越趨普及,曾有市民使用滑翔傘時失控在大嶼山撞山身亡,亦有市民在石澳操作滑翔傘時失控誤降叢林後致死,但至今仍無專屬法例規管。申訴專員公署展開主動調查,發現現時滑翔傘活動是毋須事先向任何機構登記,更不須作飛行前規劃或飛行後記錄,如早前有私人農莊負責人投訴屢次有滑翔傘飛行員誤降其農莊並毀壞農莊設施,事後亦因難以確認飛行員身份,只能透過相關組織向參與滑翔傘活動的人士作出規勸。

公署建議,民航處可為滑翔傘活動推行實名登記制度,要求飛行員為個人及飛行器具分別註冊以便識別。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列出四項民航處對滑翔傘飛行活動規管工作要改善地方:

無從識別涉事飛行員身份 難對違法行為執法

公署發現,民航處於2018年才檢討本地滑翔傘活動的規管事宜,2019年10月才完成制定本地滑翔傘航空服務提供者申領許可證機制,惟缺乏適當規管及監察會削弱許可證制度成效。

此外,現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無須向當局或任何機構登記,也不須作飛行前規劃或飛行後記錄,民航處在一般情況下無從識別涉事飛行員的身份,更遑論在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後向有關人士採取進一步跟進或執法行動。

報告指出,在2017年至2020年9月期間,民航處共接獲15宗涉及滑翔傘活動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名投訴人為某私人農莊負責人,由於屢次有滑翔傘飛行員誤降其農莊並毀壞農莊設施,投訴人向民航處和警方求助。民航處獲投訴人提供事發詳情,包括能顯示飛行員身份特徵和其誤降農莊時情況的相片。該處把資料轉介警方後,獲告知此案被列作「糾紛」處理,未作進一步調查。民航處嘗試透過本地滑翔傘組織查核事涉飛行員身份但不果,最終只能透過相關組織向參與滑翔傘活動的人士作出規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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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加強對涉嫌違法行為調查

公署指出,涉及滑翔傘的嚴重航空意外或事故是由民航意外調查機構負責跟進;至於其他滑翔傘意外或事故,民航處會交由本地一個主要滑翔傘組織香港滑翔傘協會調查。民航處亦會將涉嫌違反法例的相關個案轉交香港警務處跟進。然而,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和協會的調查目的是以不批判的態度找出意外及事故的成因,以避免意外或事故再次發生,而非針對違例滑翔傘飛行員作出追究。

公署認為,協會只是民間組織,其調查沒有獲法例或政府當局授權,亦不會審研涉事飛行員有否違反任何適用於滑翔傘活動的法例,無助於防止違反適用於滑翔傘活動的法例行為。

報告指出,民航處曾接獲舉報,有滑翔傘導師涉嫌沒有許可證下提供受酬服務,並透過網上廣告資料掌握到該導師身份,遂主動去信向他重申法例規定,以及要求他確認是否牽涉相關指控,惟涉事導師不承認責任。民航處其後收到涉及該導師的同類投訴並再次去信給他,惟不獲回覆。儘管民航處繼續透過其所屬滑翔傘組織嘗試聯繫涉事導師,惟他未有正面答覆,該處最終無法採取進一步行動。

而在一宗相關的個案中,滑翔傘導師涉嫌無證提供受酬服務,涉事導師雖承認曾提供滑翔傘飛行指導服務,但申辯指民航處以往一直並無表示以滑翔傘提供受酬的教授服務屬違法,亦沒有記錄顯示民航處有採取進一步跟進行動。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民航處規管滑翔傘活動。(申訴專員公署提供)

應考慮延長許可證有效期

民航處將以滑翔傘提供受酬服務的許可證之有效期設定為不長於六個月。考慮到該處審批每宗許可證的新申請和續期申請時,均需詳細檢視申請者提供的「飛行操作程序」詳情及證明文件,以及評核申請者向該處示範相關滑翔傘活動的實際操作,每六個月審視持證者的飛行記錄等證明文件固然能夠有效監察持證者的服務表現,但同時亦對持證者以至民航處本身帶來一定程度的行政成本。

須加強宣傳教育

最後,民航處在2020年底才首度按許可證制度批出首張許可證,可以預期業界和公眾對此套制度的認識不多。

提出八項改善建議 包括推實名登記

申訴專員向民航處提出八項改善建議,包括:

1. 研究透過立法或制訂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作實名登記,與香港滑翔傘組織及相關持份者商討制訂一套適合本地滑翔傘業界的實名登記制度;

2. 要求飛行員須為其所使用的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並在飛行器具或個人裝備的當眼處清晰展示相關註冊編號;

3. 研究透過立法或制訂行政措施,授權讓合適的本地滑翔傘組織更有系統地管理和發展滑翔傘活動,包括設定安全標準、資歷認證及意外調查等;

4. 考慮向協會(或其他該處認為合適擔任該等調查工作的組織)作正式授權或委聘,並提供具體指引,包括說明調查目的和應調查的事項;

5. 在轉介有關違規滑翔傘活動或服務的投訴個案予警務處跟進前,應先從民航安全專業的角度整理及分析個案資料;

6. 考慮增撥資源以加強有關許可證制度的執管工作;

7. 加強許可證制度的宣傳工作以加強公眾對制度內容的認知;

8. 研究延長獲批續期的許可證有效期至多於六個月,減低持證人士行政成本,鼓勵更多擬提供滑翔傘航空服務的從業者申領許可證。

申訴專員向民航處提出八項改善建議,包括研究透過立法或制訂行政措施,要求在香港進行滑翔傘活動的人士須事先作實名登記。(李澤彤攝)

民航處: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建議 會與政策局商討可行性

民航處回應指,民航法例專為規管民航飛機而設,而非為規管滑翔傘運動所制訂,故報告建議實名登記、為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授權讓合適本地滑翔傘組織更有系統管理和發展滑翔傘活動,以及正式授權或委聘合適組織作滑翔傘意外及事故的調查工作,該處會與相關政策局商討可行性。

民航處發言人表示,因應近年滑翔傘活動在香港有所增加及對民航安全的潛在影響,已於2018年主動檢視滑翔傘活動規管,並發布《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又指一直與兩個滑翔傘組織緊密聯繫,包括邀請他們參與由民航處組織及主持、由本地空域使用者組成的飛行安全小組會議,協調使用香港空域時的航空安全事宜,當中包括對滑翔傘的活動範圍及運作安排不時作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