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緊查冊|傳媒投訴運輸署查車牌回覆誤導 申訴專員裁定部份成立

撰文:李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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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於2019年10月收緊車牌查冊制度,要求查冊人聲明查冊用途,惟一直未澄清傳媒查冊時應如何選填。《立場新聞》及《眾新聞》前年及去年分別就車牌查冊事宜,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公署近日發表調查報告,裁定《立場新聞》的投訴不成立,但運輸署的處理有缺失,回覆傳媒查詢時,答案無稜兩可。公署亦裁定,《眾新聞》的部份投訴成立,認為運輸署經過51日的研究後無清楚回覆記者,「做法殊不理想」。

收緊查冊・專頁|記者查車牌被捕 當局收緊多個查冊限制

▼網上查車牌步驟▼

運輸署於2019年10月更改「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表格」,要求查冊人查冊前,要聲明查冊用途,惟只提供「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三個選項,並刪除之前可以選擇的「其他」選項。

《立場新聞》記者於2020年底申請進行車輛查冊時,職員只強調須剔選申請表上其中一個用途選項,並無解釋選項涵蓋範圍,亦不接受記者額外加上「新聞」選項,拒絕提供查冊資料。

▼2021年12月29日國安處搜查《立場新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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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認為,《道路交通規例》無授權運輸署署長以任何理由,拒絶向申請人發出車輛證明書,認為署方不分情由拒絕傳媒以新聞活動為由提出的申請,有越權之嫌,又不滿運輸署無清晰說明傳媒申請證明書的正確方法。

另外,香港電台前編導蔡玉玲涉查冊時虛假陳述案,去年4月裁決後,《立場新聞》記者向運輸署查詢傳媒查冊事宜,獲署方回覆指,如收到表格以外形式索取車輛或車主資料的申請,會按照《公開資料守則》跟進。

不過,《立場》根據《守則》,向運輸署申請六輛車輛的資料後,運輸署卻表示,記者索取的資料載於車輛登記冊,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索取,署方亦須根據《規例》處理該申請。

《香港01》記者曾書面申請查車牌,註明「新聞活動」用途,最後獲批出車輛資料。(資料圖片 / 李穎霖攝)

對《立場》投訴 指運輸署處理有缺失

申訴專員公署上月就有關投訴,公布調查報告,指出運輸署的處理有缺失。公署指出,運輸署現時對《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關於車輛登記冊的的釋義,與以往採取的公開立場不同,惟未在收緊查冊安排時,向公眾述明因由、詳情、及審批標準,做法未達良好行政的要求。

公署又相信,如單純作新聞用途,但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查冊申請,無論是透過表格、《公開資料守則》或其他途徑提出,運輸署都不會批准。不過,運輸署未直接指出有關事實,只重複回應投訴人要填妥表格,令記者白白按《公開資料守則》申請資料後被拒,答案模稜兩可,令人無所適從。

然而,公署認為運輸署要求申請人聲明查冊用途只限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的事務,從行政角度而言無不妥,故裁定投訴不成立。

▼1月3日《眾新聞》主筆楊健興與總編輯李月華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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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眾新聞》投訴部份成立 未達良好行政要求

《眾新聞》於蔡玉玲案裁決後,亦曾照運輸署回覆,按《公開資料守則》查詢一宗涉交通意外的巴士車輛資料。不過,申請近兩個月後始回覆,要沿用一般查冊程序提出申請。

就《眾新聞》的投訴,申訴專員公署指出,運輸署雖然有按規定作出回覆,但對《眾》索取資料的要求不置可否,或無提供有用資訊。公署認為運輸署在徵詢法律意見,及經過51日的研究後,理應清楚明確回覆記者,批評署方「做法殊不理想」,亦未達良好行政的要求。

不過,公署指運輸署的回覆或令記者有錯誤期望,但認為該回覆並非指可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索取車輛或車主資料,本身並無不妥,故裁定部份投訴成立。

2022年1月3日,《眾新聞》宣布將停止運作。(資料圖片 / 鄭子峰攝)

公署指出,運輸署審批與個人資料無關的申請時,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大大增加受到司法覆核的風險。公署又強調,運輸署有責任及能力判斷,申請人的用途是否屬其法律權限,亦有責任幫助市民大眾避免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誤墮法網,建議署方提供更多及更清晰的申請須知及實質例子。

運輸署表示同意並會遵從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會在可行範圍內提供更多資料和指引。不過,就列出實質例子的建議,運輸署表示每宗申請個案均牽涉不同的內容、性質和情況,認為若引用個別個案去舉例,或會以偏概全而誤導市民。

▼2021年4月23日蔡玉玲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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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運動開始後,政府不斷宣稱有人透過查冊進行「起底」,侵犯私隱,多個部門隨後收緊查冊安排。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製作「721襲擊事件」的專題報道,兩度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聲明,被控違反《道路交通規例》。蔡玉玲去年4月被法庭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6000。蔡玉玲正就案件作出上訴。

處理蔡玉玲案的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判辭指,「如果申請人認為運輸署的網上申請程式所提供的選項有限,或沒有符合其真正需要的選項,申請人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獲得相關資料,例如另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

《大公報》一名48歲男記者,去年亦被控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聲明,惟法庭最後批准撤銷控罪,該名男記者以2,000簽元保守行為一年,及支付堂費1,000元。